在初夏的一项裁决中,欧洲法院推翻了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并否定了支持上诉委员会的欧盟普通法院的判决。
欧洲法院的裁决与中国建设银行(CCB)的一件商标申请(见下图)有关。
CCB申请将包含字母“CCB”的图形标志注册为欧盟商标,用于金融业务、货币业务和银行业务等服务。法国金融机构Groupement des cartes bancaires(GCB)基于其欧盟商标(包含字母“CB”的图形标志,见下图)对该申请提出异议。GCB注册的类别与CCB申请的类别相同,包含各种支付卡交易服务和其他金融服务。
根据欧盟商标法,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在先注册商标所有人对一项商标申请提出异议,则该申请必须被驳回。
例如,如果拟申请的商标与在先商标相同或类似,且二者所适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商标保护地区的公众可能产生混淆;这种混淆包括与在先商标产生关联。
在GCB对CCB的申请提出异议后,EUIPO的异议部门受理此案,并作出支持GCB的决定,CCB提出申诉,但遭到EUIPO第一上诉委员会驳回。
上诉委员会表示,证据显示法国的相关公众会认为GCB的商标与“CB”交易卡同义,而且由于商标具有声誉,相关公众会将GCB的商标视为“CB”字母(尽管该商标外观极具风格化)。委员会还表示,CCB标志的图形元素只是主元素(“CCB”字母)的附带元素。基于这些发现,委员会裁定CCB和GCB的标志相似。由于标志相似,标志适用的服务相同,且GCB的商标在法国享有声誉,委员会裁定该情况不能排除混淆可能性。
CCB向欧盟普通法院提起诉讼,普通法院维持了上诉委员会的决定。CCB随后上诉至欧洲法院,理由包括普通法院错误评估存在混淆可能性。CCB称,普通法院在评估标志相似性时本不应该将GCB商标的声誉和显著特征纳入考虑范围。
欧洲法院支持CCB的观点,并表示相似性和声誉是所属范围完全不同的因素,对其中一项的审查不能得出关于另一项的结论。
欧洲法院指出,根据欧盟商标法,声誉和显著性特征只有在评估商标和在后标志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时才相关,在评估商标和标志的相似性时不能纳入考虑范围。
法院表示,在评估相似性时,只能对商标和标志进行视觉、语音和概念上的比较,根据其内在特征,以商标和标志对相关公众产生的整体印象为基础。
因此,欧洲法院裁定,从在先商标声誉的角度考虑标志的相似性在法律上是错误的,上诉委员会无权从GCB商标的声誉和显著性特征推断出“CB”文字元素是主要元素并应在标志的相似性评估中占主导地位。
CCB向欧洲法院挑战混淆可能性的评估方式。CCB表示,普通法院没有适当识别GCB商标在哪些服务上享有声誉。具体而言,普通法院认定GCB商标在“金融业务、货币业务和银行业务”享有声誉没有充足的理由支撑,GCB提供的证据也不支持声誉主张。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这些服务与CCB标志涵盖的服务在本质上相同。就此而言,公众可能会认为CCB以其标志提供的服务源自GCB或关联企业。
欧洲法院裁定,普通法院关于该问题的裁决理由不充分,这种失误对混淆可能性的整体评估造成影响。因此,欧洲法院支持CCB的上诉,搁置普通法院的判决,并取消了EUIPO上诉委员会的裁决。(编译自www.pinsentmasons.com)
翻译:罗先群 校对: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