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日,乌兹别克斯坦卫生部部长批准了一项新规定,要求医疗机构使用国际非专利药品名称开具处方药。
该要求不适用于有权享受优惠门诊治疗的患者或含有精神药物、麻醉药和有毒物质及其类似物或前体的处方药品。
目前,所有的医疗机构(无论其所有权形式如何)都正在采用一种新的强制性处方程序。在处方中,药品的国际非专利药品名称及其成分必须以拉丁语展示,而说明书则必须以乌兹别克语或俄语展示。
如果患者没有医学指征,医生则不得开具医学处方。医生也不得对以下药物开具处方:
-尚未通过乌兹别克斯坦国家注册的药品(孤儿药品除外);
-仅供医疗机构使用的医药产品,包括用作麻醉剂的药物。
新规定还提供了处方表格模板,并规定了一些程序,包括编写处方时要使用的主要缩写。未按照要求开具的处方将被视为无效。(编译自www.petosevic.com)
翻译:李艳秋 校对: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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