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提出,要有效加强新兴领域的权利保护,适应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高新领域的技术发展,积极回应司法保护新需求,处理好著作权客体的相对封闭性与权利的相对开放性的关系。
意见明确,要依法妥善审理体育赛事网络直播、网络游戏直播等相关的新类型案件,促进新兴业态规范发展。
意见对于加强网络空间的著作权保护作出了重点要求。意见指出,权利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并提出保全申请,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定。
同时意见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符合法律规定的通知而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近年来,网络视频、网络音乐、网络文学等领域版权秩序混乱,侵权盗版行为时有发生。今年6月,国家版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部门联合启动了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20”专项行动,这是全国持续开展的第16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
自2005年起,国家版权局等部门针对网络侵权盗版的热点难点问题,先后开展了网络视频、音乐、文学、新闻及网络云存储空间、应用程序商店等领域的版权专项整治,集中强化对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相继查处了一批侵权盗版大案要案,有效打击和震慑了网络侵权盗版行为,得到国内外权利人的充分肯定。
最高法此次发布的意见明确,在著作权相关案件中要充分运用推定规则,减轻权利人诉讼维权负担。意见称,权利人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后,在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且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推定当事人主张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存在于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制品中。
意见还指出,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使,不以权利的在先登记为前提。在作品、表演、制品上以通常方式署名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推定为该作品、表演、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对于署名的认定,最高法表示将结合作品、表演、录音制品的性质、类型、表现形式以及行业习惯、公众认知习惯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在证据方面,意见还要求完善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规则,支持当事人通过区块链、时间戳等方式保存、固定和提交证据,有效解决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问题。
意见指出,著作权相关案件将有效适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诉讼临时措施,综合运用多种民事责任方式,使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民事案件中得到更加全面充分的权利救济。
意见同时也明确,将严厉打击不诚信诉讼行为。各级人民法院将完善违信惩戒与追责机制,对于提交伪造、变造证据,隐匿、毁灭证据,作虚假陈述、作虚假证言、作虚假鉴定等不诚信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