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日益精进的侵权方,如何推进多角度维权、对产品外形设计的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的保护,是当今企业亟待思考和应对的问题。
据了解,近4年商标申请总量为144441080件。立体商标申请数量为4698,占总申请量的0.003%,立体商标申请量有明显增加。在日前举办的产品外形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研讨活动上,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蒋南頔表示,产品外形设计要获得立体商标注册,难度很大。单纯产品外形通常会被认为缺乏商标意义显著性,除非可以证明通过市场使用获得显著性。2015年之前,大多数获得注册的立体商标上同时会含有文字或图案,而现在这类操作已行不通。
蒋南頔以玩具狗外观设计侵权案举例说,该案一审判决认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认为二者相似之处,如斑点狗的整体结构是公共领域素材,关节可活动、球形滚轮等特点是技术性表达,应排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之外,对比差异部分,狗的头部和尾巴,尤其是面部设计有显著差异,不构成实质性近似。
而二审判决认为,著作权法中不将表达区分为技术性表达和非技术性表达,对起到功能性作用的设计,如本案中的关节和滚轮,应当以表达的有限性程度为标准,判断哪些归为思想范畴,哪些归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本案机器狗的关节和滚轮尤其是滚轮部分,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应予以保护,原被告产品设计差异占整体表达内容的比例较小,也未造成张体审美风格的变化,构成实质相似。
路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苏国宝表示,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维权须按照以下步骤。首先,创设IP权利基础,重视商标、外观设计、著作权。其次,证据收集保存。重视市场知名度、产品设计显著性。再次,建立维权先例。前往法院诉讼、执法机关进行维权。最后,进一步加大维权范围,深化维权成果,线上线下联动。
苏国宝建议企业建立维权模型,具体操作包括创建先例,为今后维权提供基础。震慑侵权方,制造社会影响力。快速低成本行动,在重点区域集中行动,优化行动效果,扩大影响。
除了知识产权法外,苏国宝表示,企业还要关注《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苏国宝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本质与目标就是在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促使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以此目标出发,修订为纯粹的禁止仿冒混淆行为的条款,删除了知名商品要求、将字号简称纳入保护范围、增加特定关系混淆。
关于产品外形设计的知识产权,与装潢相关的权利沖突也很突出。苏国宝表示,当装潢与原告立体商标、外观设计并存时。法院倾向于建议原告选择更为明确的权利,如南京中院和深圳罗湖区法院、装潢与被告外观设计并存。保护在先权利,而无需先去无效被告的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终止,装潢依然可以受到保护。在知识产权领域,一种客体可能同时属于多种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其中种权利的终止并不当然导致其他权利同时失去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