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王祖蓝cos葫芦娃被判侵权”“王祖蓝方回应cos葫芦娃被判侵权”分别登上了微博热搜第一和第三的位置,把近期几乎天天霸占热搜榜、一直在“风口浪尖”的“乘风破浪的姐姐”都“PK”了下去!知识产权问题的影响力可见一斑。针对事件始末,小编替各位看官捋了捋。
原来,是这么回事……
据报道,在安徽卫视的《来了就笑吧》综艺节目中,艺人王祖蓝曾cosplay成“葫芦娃”造型。然而,这段表演并未取得葫芦娃的版权方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下称上影厂)的授权。2019年7月,上影厂以侵犯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安徽广播电视台(下称安徽电视台)及节目制作方北京世熙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下称世熙公司)诉至法院。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安徽电视台与世熙公司立即停止在《来了就笑吧:来了就笑吧之王祖蓝再现经典 变身丫蛋粉丝》节目中播放“葫芦兄弟”的相关内容,共同赔偿上影厂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支出2000元。
本案中,上影厂诉称,其系“葫芦娃”著作权人。“葫芦娃”系国内外熟知的经典卡通形象,具有极高的文化内涵和商业价值。以该卡通形象摄制的动画片《葫芦兄弟》电影亦在社会公众中广为流传,具有极高知名度及美誉度。上影厂发现安徽电视台卫视频道于2016年3月17日播出的《来了就笑吧》“葫芦娃王祖蓝变爷爷魔性表演飙音”节目中,出现了以葫芦娃形象出现的歌手、舞蹈演员,节目中在屏幕右上角均明确标注“安徽卫视”,在该舞蹈演员出场时,现场播放了《葫芦兄弟》电影主题曲,而该《来了就笑吧》节目是安徽电视台卫视频道与世熙公司联合出品的真人秀节目,且在“爱奇艺”和“腾讯”视频网站上进行全程播放,“爱奇艺”上播放量326万次,“腾讯”播放量为1670万次,侵犯了上影厂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其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综上,上影厂认为两被告已经侵犯其著作权并对葫芦娃中的卡通形象进行了侵权性质的使用,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万元。
针对上影厂的起诉,安徽电视台辩称,其并非著作权侵权主体,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与世熙公司共同投资摄制《来了就笑吧》节目,并签订了《节目合作制作合同书》,世熙公司是制作方,且在节目摄制前多次表示并承诺不会侵犯第三方权利,世熙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在制作节目中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应作为侵权主体承担责任;《来了就笑吧》节目2016年第一期采用葫芦娃形象并未给上影厂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上影厂要求支付40万元的赔偿款过高,本案中,其已经联系腾讯视频、爱奇艺视频等网络平台,将涉嫌侵权的产品下架,及时停止了侵权行为,而且世熙公司在制作节目中,仅仅是对葫芦娃形象的创造性使用,不仅没有对该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反而能起到推广传播作用,且葫芦娃形象使用时间短,不会造成严重影响。
世熙公司则辩称,申请追加观翃影视(上海)工作室及孟令宇作为共同被告,应由观翃影视(上海)工作室及孟令宇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世熙公司称其制作《来了就笑吧》节目内容,系全部委托该工作室制作,该工作室聘请导演(孟令宇等人)及编创团队完成节目整体策划等工作,并保证在履行服务过程中不违反法律且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法律权利。此外,世熙公司认为,涉案综艺涉及模仿“葫芦娃”内容节目时长非常短暂,所占比例显著较小,且未影响权利人的正常使用,并未对上影厂造成不合理的损害,上影厂主张的40万元经济损失,无任何依据。
经审理,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本案中,两被告制作的涉案综艺节目中,演员表演采用的服装造型虽然在发型、脸型上与涉案作品存在一定差异,但经比对演员使用的大型半身图案、服装配饰均与涉案作品相同,而涉案作品中人物形象的眉眼造型、服装配饰占据涉案作品的比重较大,是区别于其他作品而具有独创性的主要体现,可以认定涉案综艺节目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二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作品,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侵害了上影厂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侵权责任。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涉案节目系二被告共同运营制作,共享收益,故对被告安徽电视台主张其并非侵权主体的辩称,法院不予采信。至于世熙公司与案外人之间的协议,系其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被告可以另行诉讼维护其权益。
基于此,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王祖蓝工作室作出回应……
而针对“王祖蓝cos葫芦娃被判侵权”一事,7月14日,王祖蓝工作室作出了回应,发表了一纸声明,称该节目录制全程王祖蓝并未以“葫芦娃”的形象进行cosplay表演,因网络配图引发的相关纠纷和争议均与工作室及王祖蓝无关。
这些年,上影厂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
事实上,这并不是第一起上影厂提起的相关知识产权诉讼。
2012年湖南卫视《百变大咖秀》节目中,王祖蓝模仿葫芦娃引发热议,上影厂也曾将湖南卫视诉至法院。
2016年,因浙江新影年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电影宣传海报上使用了“葫芦娃”和“黑猫警长”等动画形象,上影厂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将其诉至法院。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新影年代公司在电影海报上使用“葫芦娃”“黑猫警长”等动画形象,是为了反映“80后”一代曾经经历相关动画片热播的时代年龄特征,属于转换性使用,而且并不影响涉案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没有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因此构成合理使用,该案曾引发热议。
2017年4月,因认为《奔跑吧兄弟》第四季第7期《宋仲基来了!跑男齐变葫芦》大量使用《葫芦兄弟》(又名《葫芦娃》)的内容,涉嫌著作权侵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上影厂将浙江广电集团和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2019年11月,“黑猫警长”商标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因在商标分类第41类“戏剧制作、培训”等服务上申请注册“黑猫警长”商标被驳回,制作《黑猫警长》电影的上影厂提起了行政诉讼。
2020年,“葫芦娃一家人”商标案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因哈尔滨瑞海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葫芦娃一家人”等商标,上影厂提起了相关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不正当地利用了上影厂基于对“葫芦娃”角色名称所应当享有的商业价值和交易机会,诉争商标的申请损害了其对“葫芦娃”的角色名称权益,应予宣告无效,该判决已生效。
关于相关案件的后续进展,本报将持续关注。(本报记者 吕可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