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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作品“相似”限度在哪里?

为纪念中国当代著名作家汪曾祺先生诞辰100周年,汪曾祺纪念馆于5月中旬在其故乡江苏高邮正式开馆并对公众开放,成为“汪迷”以及众多文学爱好者一心向往的朝圣之地。而这座颇具意义的纪念馆近来却被质疑在建筑外观设计及室内主要功能区的布局上,与2015年为纪念著名画家兼作家木心所建的浙江乌镇木心美术馆多有雷同之处,有设计抄袭之嫌。一时间,究竟是建筑设计的纯属巧合,还是有意模仿,成为舆论关注的重点。

事实上,建筑设计领域的“抄袭”“山寨”争议不在少数,且因其公众性、实体空间、长期存在等特性,往往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由于建筑设计常常集科学性、艺术性、实用性等特征于一身,这就使得在公众主观感受、行业规则以及司法保护视角下,对于建筑设计侵权与否的认识多有分歧之处。如何相对统一地认识并认定建筑设计的侵权行为,既是这类争议的难点,也是出口。

抄袭与否看法不一

外界对于汪曾祺纪念馆设计抄袭木心美术馆的质疑主要集中在两方面:第一,在建筑外观的设计上,两座艺术馆均整体采用了封闭式的盒子架构;建筑外墙也都选择了清水混凝土的材质,呈现出堆叠感;作家主标识墙面上的标识位置也大致相同。第二,在室内主要功能区的布局上,均以蛇形旋转式楼梯连接上下两层;读者阅览区域都采用了阶梯式设计,让一旁的藏书区与阶梯紧密相连,并利用书架与展板的交错搭配使整个空间看起来错落有致;另在玻璃天顶、走廊等局部设计上也多有雷同之处。

对此,木心美术馆设计者、建筑师林兵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坦言,在看到网传两座艺术馆的比对照片后,其确实疑惑局部设计的雷同之处这么多,真的只是巧合?林兵介绍,木心美术馆在设计之初选择清水混凝土作为外墙材料,是因为其粗犷坚硬,同时又细腻具有可塑性,这与生于民国但价值观与人生观非常现代的木心相契合;在整体结构和局部结构的搭配上,也是多次征求木心本人意见后,基于“风、水、桥”的美学理念进行设计的。“一座建筑的设计与个人特色、土地风貌、文化特性是相联结的,如果实质性建立起这种联结,呈现形式不应是有太多相似的。”他表示。

事件经发酵后,汪曾祺纪念馆的设计团队同济大学建筑设计院四院则在其公众号上发表了文章《汪曾祺纪念馆设计解读》,作为对“抄袭风波”的回应。文章中介绍道,纪念馆外墙选用清水混凝土材质是考虑到混凝土表面形成的暖灰色凹凸肌理,在形态上可以呈现出汪曾祺著作的书页叠放效果,在色调上也可令人联想到汪曾祺的“人间送小温”,而且清水混凝土在纪念馆类别的展览建筑中多被应用。在盒式整体结构的选择上,是基于“置椟藏珠”的设计理念,纪念馆本身化整成“椟”,容纳收藏汪曾祺在不同文学领域的成就“明珠”。局部设计则是基于贯穿汪曾祺笔尖的“城、水、间”元素,以此为美学理念进行搭配布局。

汪曾祺纪念馆设计团队负责人、同济大学建筑设计院副总建筑师江立敏随后也公开表示,文化名人纪念性建筑的室内展陈空间有其共性,如果仅仅选取一两个片段做对比,是不是有断章取义之嫌?去现场感受下就会知道汪曾祺纪念馆与木心美术馆是完全不同的建筑。

判断标准如何认定

不可否认,网传比对照片均为局部细节,且不排除是特定拍摄角度所呈现的效果。从更多角度的官方照片可以看出,两座建筑整体还是不一样的,但这种局部相似仍不禁让人在主观感受层面“如鲠在喉”。恰如木心美术馆馆长陈丹青对于此事的公开评价:“汪曾祺纪念馆也许并非抄袭,而是同质化,作为被效仿的一方会觉得有点好笑,而且有点不舒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郭禾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当前司法层面,建筑作品作为一项专门的作品类型,被列入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但仅指建筑物或构筑物形式表现的具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则被归入其他作品类型进行保护。建筑作品受保护的条件同样需满足独创性要求,但其特殊性在于建筑作品兼具艺术性和实用性,而著作权法仅保护艺术美感,不保护其中的实用性。因此在进行侵权认定时,如果相似部分不具有独创性,仅具有功能性意义,或者该部分仅具有有限的表达选择,则不构成侵权。具体到此次事件中,比对照片呈现的旋转楼梯、阅读空间阶梯、走廊等虽具备一定的美感,但基本都属于建筑设计中的惯常表达,且表达方式本就有限,因此单凭局部相似很难被认定构成侵权。

“需要注意的是,相较于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比较容易实施的片段化比对,建筑设计的过程受到很多固有因素的限制,建筑行业对于哪些设计属于公有领域表达、哪些艺术性表达不是单纯服务于实用功能等,都有一套习惯认知,因此在进行侵权认定时应充分参考建筑设计师对于其作品独创性要素的提炼与阐述。”郭禾强调。

中央美术学院教授周林进一步介绍,建筑设计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工程,在进行美学设计的过程中不得不考虑建筑规划要求、技术参数标准等因素,这就使得建筑设计的实用性与艺术性可能难以分离。比如,拱形承重房梁可以有多种涂层外观的设计,但其基本架构和实用功能是统一的。这种情况下就不宜为履行著作权法对建筑作品艺术美感的保护,而使得艺术表达形成对实用功能的垄断,这种保护显然是“过度”的。据此,他建议,建筑作品的侵权判断可以适用“三步检验法”,即由建筑设计师指明设计要素,再过滤掉不受保护的思想、公有领域表达、服务于实用功能的表达等,最后将剩余设计要素或建筑作品整体进行比较。

同质现象仍待破题

目前来看,仅凭局部照片,很难认定汪曾祺纪念馆构成对木心美术馆的设计抄袭,而陈丹青所提的“同质化”看法同样发人深省。在建筑作品侵权认定标准尚未明确的情况下,行业更需自觉自律、砥砺创新。

多位建筑行业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均表示,建筑领域针对同质化的讨论并不少见,尤其是自工业时代以来,建筑设计就逐渐分成批量生产和特别定制两个方向,但这中间存在大片的模糊地带,即批量地打造特别定制,在这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地会呈现出局部同质化趋势。相较于商业住宅、高铁站、飞机场等基础建设,同质化讨论更多集中在纪念馆等文化类建筑领域,这是因为这类建筑更强调与名人精神文化的呼应,也更具有突出特质,如果这类建筑之间拥有显而易见的雷同,失去其唯一性和独特性,则更易引起公众的不满。

在周林看来,建筑作品的创作要经历漫长且艰辛的设计构思、绘制草图、搭建模型、转化实施等过程,其中浸透着设计师的心血,蕴含着丰富的独创性。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为了鼓励和保护这种独创性,让人们能够享受更多具有艺术美感的建筑作品,令城市面貌更加鲜活有别。如果漠视建筑设计的同质化现象,势必又会倒退回建筑设计千篇一律的窘境。

“每一次建筑设计的创新都是一个复杂的解题过程,在种种技术条件、风格体系的限制下寻找突破口,还要体现出韵律、节奏等艺术表现以及文化内涵,在此过程中难免会产生相似的案例。”周林说,“但这不是开脱的理由,而是对建筑设计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是对建筑行业砥砺创新的鞭策。”(李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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