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胡某与李某将创作的卡通作品通过博客传播后,受到广泛喜爱,而被商家广泛应用于商业产品中,但未经二人同意,亦不曾支付报酬。有鉴于此,二人向版权局申请版权。对版权申请后涉嫌侵权销售的行为提起了诉讼,并获得了赔偿。
基本案情:
胡某与李某完成AB卡通人物形象创作后,为了让更多人认识和看到这对卡通人物,又由于缺乏经费和宣传经验,因此,他们主要是通过博客进行传播。然而,一个月后,博客的访问量开始陡增,大批网友留言表示了对AB卡通人物的喜爱。由于胡某与李某创作的卡通自画像AB很网友喜欢,商家在文化衫、手机壳等各种商品上广泛使用,却从未经作者许可使用这一对卡通人物形象,在网店及实体店销售过程中,也未向二人支付任何报酬。因此,李某与胡某急忙到河北省版权局进行了AB的版权登记。版权登记后,李某发现北京某家居用品公司在其开设的网店中售卖印有AB卡通人物的床上用品四件套。同时,该公司已进行工商注册,且网店中的销售记录显示该商品已销售近两千套。据此,她们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人先后两次在公证处保全侵权商品的所有信息以及销售交易记录。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法院做出赔偿6万元的判决。胡某、李某认为根据该公司的销售额,他们所应获得的赔偿远远不止这些,因此,她们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明确北京某家居用品公司对其侵权的事实,要求消除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影响,并将一审中赔偿胡某、李某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6万元增加到10万元。
互联网产权保护相关知识拓展: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作品具有较强的可复制性,因此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对知识产品的控制相对较弱。对于网络侵权而言,互联网传播极易造成商家侵权的连锁反应,导致侵权行为的不断扩大。侵害着作权财产权的行为主要有擅自使用;擅自复制;制作出售假冒他人作品;擅自制作、转播;未按规定付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