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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抢注多发 谨防商标“碰瓷”

【资政场】

商标作为企业重要的经营资源,市场主体对其重视程度和注册需求与日俱增。仅2019年,我国商标申请量就达到783.7万件。当商标成为一种稀缺社会资源,其注册成本与市场价值出现明显倒挂时,恶意申请、商标囤积等恶意抢注商标行为也日益多发。尤其是防疫期间,蹭热度抢注商标事件频发,多地出现申请人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火神山”“雷神山”及包含“新冠”“李文亮”“钟南山”等字样申请注册商标,引发广泛质疑。

恶意抢注商标,破坏了商标标示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和商标注册秩序,影响了公平、有序营商环境的建立。具体而言,该类行为损害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形象,不利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导致商标偏离其核心价值。同时,恶意抢注商标也严重影响了诚信经营者的正常商业运行,不仅使其他经营者成功申请注册商标的难度上升,而且会让他们受到商标恶意抢注者的投诉袭扰,使其疲于应对侵权诉讼。另一方面,为避免企业自身商标遭受被抢注的窘境,诸多企业走上了将相同商标进行多类别甚至是全类别注册的无奈之路,造成社会资源无谓浪费,进一步加剧了商标资源的短缺。

我国商标采取注册制度,以在先申请为原则,对是否准予商标注册进行审查。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但并未对恶意抢注商标进行单独规定。根据商标法,对恶意抢注商标可根据主体类型予以规制,即:针对一般市场经营主体侵害他人在先合法权利进行的规制,例如商标近似、驰名商标保护、禁止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不正当抢注等;针对特定市场经营主体即商标代理机构进行的规制,例如限定其仅能在代理服务上进行商标申请注册;针对不特定市场经营主体损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进行的规制,例如具有恶意的非使用所需注册商标、囤积商标扰乱注册秩序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专属管辖法院,仅2019年一、二审分别受理该类案件达14335件和6876件,同比2018年分别上升20.1%和88.4%,其中涉及恶意抢注商标的情形占到了较大比例。对此,北京法院以提高审判质效、鼓励诚信经营、优化营商环境、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主导,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升案件专业化审判质量,有效规制了恶意抢注商标行为,也为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形象作出了贡献。

恶意抢注商标所涉及的法律条款分散于商标法的诸多具体条款之内,同时涉及商标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双轨制”审查,因此对该类违法行为的有效规制,需要通过多维度全方位的体系化制度建设进行解决。

一是及时总结裁判经验,公开审判规范增强法律预期。司法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中的主导性作用已经得到社会广泛认同,因此裁判经验的及时总结与公布,可以增强社会公众的合理预期,弥合“双轨制”审查中意见的分歧。2019年4月,北京高院正式发布《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该指南共计162条,其中超过50%的条款系对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规制。指南确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商标法具体条款认定的基础价值定位,提出“恶意”可以作为商标近似等情形的判定因素,丰富、扩充了规制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适用情形。

二是加强调研督导,发布典型案例完善规则适用。随着对恶意抢注商标的规制,该行为在实践中也愈发隐蔽。为了让其无处藏身,就需要发挥典型案例的舆论引导作用。为此,北京高院通过成立专业商标调研组的形式,及时对法律适用中出现的恶意抢注商标新问题、新现象进行调查研究,并适时发布典型案例作出司法指引。例如在“IPHONE”“乐扣乐扣”等商标行政案中,通过引入“恶意”因素,适当扩大了对类似商品的认定范围;在“王守义”“拉菲”“怡口莲”等商标行政案中,适度对我国公众所熟知的品牌降低了驰名商标的举证难度;在涉及知名人物在先艺名保护的“金龟子”以及知名动漫角色形象“铁臂阿童木”等商标行政案中,合理界定了他人在先权利的保护范围。

三是促进交流,推进司法与行政裁判标准一致化。制止恶意抢注商标需要社会共治。北京高院通过定期与商标行政执法机关、上下级法院进行交流座谈,共同探讨裁判适用标准,从源头上遏制商标抢注行为的泛滥。同时,积极发挥商标等专业行业协会以及媒体的作用,引导市场主体和商标从业人员诚信经营,加大对恶意抢注商标违法行为的宣传报道,形成社会舆论的高压态势,使该类违法行为无利可图,杜绝投机行为。(作者:陶钧,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高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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