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新媒体时代,除了文字、视频,用得做多的素材就是图片。然而,自媒体因图片使用不当被告上法庭的事件常有发生。
“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图片类著作权侵权案件占著作权案件的一半以上。图片类案件占比高,类型化诉讼明显。”日前,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卢正新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
据统计,2018年9月9日至2020年3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案件54844件,其中知识产权案件42121件,占比76.8%。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著作权纠纷案件42080件,占比99.9%。其中,涉及摄影作品、文字作品、电影及类电作品的案件数量居著作权案件数量的前三位,分别占比51.7%、18.8%、18.2%。
从诉讼主体看,原告相对集中,主要为专业图片公司,涉案数量排名前五的公司起诉的图片类案件,占全部图片类案件的43%;被告相对广泛,以新闻网站主办单位、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用户为主。
据介绍,目前,针对图片类案件类型化诉讼明显的情况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此类诉讼通常权利基础正当,诉讼程序合法,且客观上维护了权利人利益,遏制了侵权行为泛滥,应当支持;另一种观点认为,此类诉讼是著作权价值的“异化”,且实践中权利人有“放水养鱼”“钓鱼维权”之嫌,应当制止。
卢正新表示,北京互联网法院作为北京地区集中管辖网络图片类著作权纠纷的法院,在实践中严格遵循“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宽严适度”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着重从两方面入手妥善解决此类纠纷:一是严格审查权属,防止权利来源不明的主体不当获利;二是合理确定赔额,坚持严格保护与利益平衡并重。
“由于专业图片公司的权利一般来源于作者的许可或者转让,故在审理过程中首先要确认原告取得权利的链条是否清晰、授权内容是否明确,倘若原告权属证据存在明显瑕疵,则坚决不予支持。”卢正新说。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图片类案件中,原告大多未能提交与其经济损失相关的证据,几乎均主张适用法定赔偿。
“在适用法定赔偿的情况下,法官通常会综合考量作品独创性程度、创作难度、侵权人使用方式、过错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卢正新说,对于图片本身独创性程度较高、创作难度较大,且被告侵权故意明显,例如将侵权图片用作商业用途等,在此情形下,法院通常采取对权利人强保护的态度,实践中单张图片最高判赔5000元。
倘若图片本身独创性程度较低、创作难度不大,被告过错不明显,例如普通网络用户因版权意识不强,在自媒体转载文章时将小幅图片作为配图使用,遇此类情形,法官会从平衡权利人和侵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合理确定判赔数额,实践中单张图片最低判赔300元。
不过,还是要给诸位小编们郑重提个醒:图片配图千万条,合法授权第一条。别等吃了官司赔了钱,才明白版权的重要性。(经济日报记者 李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