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采取分级保护管理与属地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办法,推进保护管理法制化、规范化、长效化。
《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政府公布建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代表性传承人、保护传承基地、保护责任单位。
根据《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将加强国家、自治区、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名录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工作制度;建立项目资助和项目保护责任单位激励机制:对申报列入自治区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保护责任单位给予一定奖励,对申报列入国家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保护责任单位一次性奖励3-5万元,对申报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保护责任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
此外,宁夏回族自治区还将加强国家、自治区、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录体系建设,实行代表性传承人年度工作计划制度。建立代表性传承人资助激励机制:对申报认定为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的,每个一次性奖励保护责任单位2-3万元;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年度评估与资助资金挂钩,采取“基本+绩效”办法,在对正常履行传承义务的代表性传承人给予基本资助金5000元的基础上,各市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分配名额,评选推荐的年度优秀代表性传承人最高可资助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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