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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字体惹官司,字体版权怎么确定?

因认为广州华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下称华美公司)在其户外广告中使用的8个文字的字体涉嫌侵犯了“张海山锐谐体”的美术作品著作权,该字体创作人张海山将其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8个文字构成美术作品,华美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了与涉案字体库中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字体,侵犯了张海山享有的著作权。在该案二审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结合在案证据审理后认为,涉案8个“张海山锐谐体”汉字的表现形态与公知领域的美术字的基本笔画相比,不具有鲜明特色,不符合较高独特审美的独创性要求,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张海山关于华美公司侵犯其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主张不成立。据此,撤销了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

从知名艺人徐静蕾联手方正推出方正静蕾体,到井柏然手写字体被字体库购得,独具个性的原创字体创造的商业价值不容小觑,由此引发的版权纠纷往往关注度较高。在此类纠纷中,权利人大多主张字体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但由于与字体相关的客体分为单字、字体、字库和字库软件等多个类别,要判断单字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需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使用字体惹上官司

2011年12月,张海山创作完成“张海山锐谐体”。2015年4月,张海山就该字体进行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字体样本中含有涉案的8个文字。2017年10月,华美公司在经营场所外墙发布了一则户外广告,印有“第十二届国际(广州)整形美容节”“广州华美整形外科扩业升级”等文字。张海山经比对后认为,该广告中的“第十二届国际”“广州”8个文字与其字体库作品中的文字基本一致,涉嫌构成著作权侵权,于是一纸诉状将华美公司起诉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下称天河法院)。

天河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被控侵权文字中,华美公司虽对“国”“际”“州”3字的部分笔画作了改动,但总体上仍呈现直线与直线切角组成这一字体的特点,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华美公司作为案涉广告的发布方,未经授权在广告中使用与“张海山锐谐体”字库中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文字字体,构成著作权侵权。

华美公司不服,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该案二审中,当事人围绕涉案“张海山锐谐体”中的8个文字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等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海山锐谐体”汉字的特征表现在:全部由直线与直线切角完成,没有任何具有弧度或弯度的笔画。可见,该字体表现的形态与公知领域的美术字的基本笔画相比并不具有鲜明特色,不符合较高独特审美的独创性要求,其中“十”“二”“广”这3个笔画少、结构简单的汉字更是如此。因此,涉案8个“张海山锐谐体”汉字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张海山关于华美公司侵犯其美术作品复制权的主张缺乏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在该案二审判决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指出,在满足独创性要求的前提下,计算机字库中的单字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应受到法律保护。但鉴于计算机字库字体本身同时兼具审美与实用工具的双重特性,字库字体创作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计算机使用汉字的需要,因此,计算机字库字体属于作品性和工具性紧密结合的智力成果,在将字库字体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时,其独创性应当具备较高的独特审美要求,亦即获得保护的字库单字应当明显有别于已有的公知字体,只有体现较高独特审美,并能够与已有字体明确区分开来的字库单字才有可能被认定为美术作品获得保护。

单字认定个案个判

一般来说,与字体或字形相关的客体可分为单字、字体、字库与字库软件这4类,其在著作权客体的归属上不同,这也是在涉及字体相关的版权纠纷中,不同法院有不同判决结果的重要原因。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熊琦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进一步解释,所谓字库,是按照一定标准设计制作的、由具有特定风格的字和符号组成的整体,属于汉字字模的集合;字库软件则是在计算机语言下可由计算机执行的汉字字形的数据信息集合。对应到法律的客体上,字库属于数据库,而字库软件则属于计算机程序。字体则可以视为一系列具有特定风格的文字和符号组成的整体,字体的价值在于以单字的方式体现出的美感外形。因此,字体和单字其实是密不可分的两个对象,字体是各单字所统一体现出的美感和风格的概括,单字则是字体为外界所感知的方式,属于字体特定风格的载体。

具体到单字和字体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熊琦表示,对于这一问题,司法实践中的确存在分歧,不同的法院针对具体案件作出了不同的判决,不少法院认为,字形和表现字形的单字如果具备独创性,可以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不过,也有法院仅认可字体或字形作为整体可视为作品,但其中的单字则因为无法上升到美术作品的高度而无法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根据上述分析,相同的汉字在不同的字体中所体现的风格具有差异性,不过,并非任何一个单字都可以通过特定风格体现出来,比如‘一’‘二’‘十’等汉字,其笔画、结构十分简单,很难体现出特定的风格。因此,能够成为美术作品的单字,需要能够体现出创作者的创作风格,具有一定的笔画和结构。”熊琦认为,从司法审判的角度来看,要认定单字是否属于作品,应从著作权法对美术作品的定义出发,对汉字笔画和字形结构的特征等能够展现汉字风格的要素加以判断,同时与已处于公共领域以及没有任何风格的字体进行比较,综合考量该单字是否具备能够体现出美感的风格。

那么,要避免因单字使用引发的纠纷,使用者该如何做?对此,熊琦建议,从单字创作者的角度来看,应保证字体风格完全为自己独创,而不是对他人字体的简单模仿。从使用者的角度看,在使用单字时应具备尊重权利的意识,及时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同时在使用前要对从第三方获得的字形设计进行审查,并在与第三方的合同中约定相关条款,一旦出现侵权问题可向负责设计字体的合同相对人追偿。从司法的角度看,我国法院应建立统一的审判标准,在字体与单字的关系上确立一般认定规则。(本报记者姜旭通讯员肖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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