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敦促印度控制药品批发商和零售商的利润率,不要对零售价设置任何上限,让制造商自由确定零售价。
如果印度接受美国的要求,将导致心脏支架和膝关节置换植入物的价格控制功亏一篑,并导致价格设限措施不再适用。
因此,美印签署知识产权备忘录的消息十分引人注目。
尽管备忘录的内容尚未公开,但人们担心谅解备忘录将对印度《专利法》中的公共卫生保障措施造成系统性的破坏。根据新闻报道,谅解备忘录不包含任何修改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其主要关注点是对官员的培训。
但是,众所周知,美国要求印度修订知识产权法,尤其是《专利法》和《版权法》。负责知识产权法律和政策的机构--印度工业和内部贸易促进部(DPIIT)已于2020年1月14日举行会议,讨论知识产权法律审查问题。
另外,美国曾在过去要求印度删除《专利法》中禁止已知物质获取专利的第3(d)条。
美国药品研究与制造商协会(PhRMA)向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提交的意见反应出美国对印度的整体要求。PhRMA在意见中强调了印度的专利链接制度以及禁止已知物质获取专利的保护措施。美国可能会在美印协定或谅解备忘录中继续提出这些要求。
2006年,印度推出产品专利后不久,美印就签署了一项谅解备忘录。
该谅解备忘录列出8项活动,最重要的一项活动是为“知识产权局官员、知识产权管理者、知识产权专业人士和知识产权政策制定者”提供培训。
这些培训通常都是单向的,即美国培训印度知识产权的官员,但忽视了印度和美国法律之间的差异。许多能在美国获得专利的发明都不能在印度获得专利,因为印度《专利法》禁止“不重要的”发明申请专利。
例如,根据美国的专利法律,已知药物的新用途能获得专利,但印度的专利法却禁止此类专利。美国知识产权官员在美国对专利审查员进行培训时忽略了两国专利法的差异,并且极力说服印度专利审查员遵循美国的做法。
多年来的培训导致印度《专利法》禁止获得专利的已知化学分子获得专利授权。一项研究表明,印度专利局授予的近72%的药品专利都属于已知分子。因此,培训带来的风险是让印度专利法与美国专利法保持一致,破坏禁止已知分子获取专利的保护措施。换句话说,此类培训的目的是让印度在不修订法律的情况下废除《专利法》中的法律保护措施。
自2014年美印成立高级别知识产权工作组以来,这种以不透明的方式削弱印度《专利法》中公共健康保障措施的行为有增无减。印度专利局分别于2015年、2016年以及2017年修订了关于计算机相关发明(CRI)的专利审查指南。
印度还对畅销药索非布韦(Sofosbuvir)授予专利,推翻了自己在授权前异议程序中的决定。同一专利在埃及等国均被驳回。美国印度商会2016年提交的文件显示,印度官员“私下保证,印度不会将强制许可用于商业用途”。该文件还披露,美印商会为专利审查员组织了一个培训班。
2006年以来,美印之间的知识产权合作一直为美国的利益服务,削弱的是印度《专利法》中的保护措施。
这种不透明的方式并未要求修订《专利法》,而是通过一系列行政措施破坏《专利法》中公共卫生保障措施的实施。鉴于过去15年的经验,新的谅解备忘录存在进一步破坏公共卫生和药品获取相关保障措施的风险。(编译自twn.my)
翻译:罗先群 校对: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