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概述
信息技术就是一种借助计算机及其他各种网络、硬件、软件、电子和电信设备来输入、存储、检索、传输和管理数据的技术。在过去的几十年间,信息技术对于人类社会的发展而言具有非常特殊的意义。而计算机相关发明通常指的就是那些使用了计算机、计算机网络以及其他可编程设备的发明,或者是具备一个或多个需要借助计算机程序来实现的特征的发明。
计算机相关发明的创造者一直在努力为自己宝贵的知识产权提供保护。不过,从当前各国的专利制度来看,人们为计算机相关发明或者类似的技术提交专利申请时仍会面临较大的挑战。实际上,几乎每一家专利审查机构在面对此类发明的专利申请时都会变得非常的谨慎,而其中有一部分机构甚至专门为计算机相关发明的审查工作制定出了审查指南,以方便审查员开展审查工作。
印度的《计算机相关发明审查指南》
在此之前,由于印度的《1970年专利法》明确将计算机程序本身划分到不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清单之中,因此有关各方在计算机相关发明的可专利性这一问题上一直存在着诸多争议。而为了解决这一争议,印度专利、外观设计及商标管理总局特意发布了一份全新的《计算机相关发明审查指南》。
根据上述指南,计算机相关发明指的就是那些使用了计算机、计算机网络以及其他可编程设备的发明,或者是具备一个或多个需要借助计算机程序来实现的特征的发明。
此外,该指南还列举出了不可获得专利权的客体清单,而下文就将对此展开重点介绍。
数学方法
上述指南明确规定,数学方法(诸如计算方法、方程式、求根公式等)是无法获得专利权的。
商业方法
根据《计算机相关发明审查指南》中的规定,商业方法是无法获得专利保护的。
不过,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只是在权利要求中出现了“企业”“业务”“业务规则”“供应链”“订单”“销售”“商业”以及“支付”等字眼的话,那么这并不能代表相关发明就是一种商业方法。换句话来讲,审查员需要从整体角度来评判一件发明是否真的在实质上等同于一种商业方法。
算法
算法也属于不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因此,不管发明是采用了一种逻辑方法、算术方法、计算方法还是递归方法,其都无法获得专利权。
计算机程序本身
这一类不可获得专利权的客体包括:计算机程序、指令集、例程和子例程、计算机程序产品、具有指令的存储媒介、数据库、具有存储在其中的计算机可读介质的计算机存储器。
遭到驳回的实际案例
此前,印度专利局曾针对一件名为“混沌理论指数计算系统”的专利申请(编号为3624/DELNP/2005)发出了驳回通知。尽管申请人认为自己的发明产生了一定的技术效果,但是印度专利局的审查员仍认为这一发明实际上只是要保护一种用于评估时间序列信号的方法。而根据相关的规定,这种数学方法是无法得到专利保护的。
结论
综上所述,在申请人撰写自己的软件专利申请时,一定要提前了解清楚印度《计算机相关发明审查指南》中的可专利性规定。如果申请人发现自己的发明主要是用来保护数学方法、商业方法、算法或者是计算机程序本身的话,那么其应该仔细考虑是否还要再继续推进后续的申请工作。当然,出于保险起见,申请人及时与专业律师团队展开合作,聘请富有经验的团队来为自己的发明申请把关也不失为一个明智之举。(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李艳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