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抢注“火神山”“雷神山”“李文亮”等疫情相关商标的行为引起公众广泛关注,不少网友斥责这些申请人吃“人血馒头”、发“国难财”。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果断出击,坚决严厉打击涉及疫情非正常商标注册申请,依法驳回“李文亮”等商标注册申请,相关公司也就恶意抢注行为道歉。
3月26日,绍兴市市场监管局立案的疫情期间申请注册李文亮商标案也有了处理结果。领到罚单的,不仅有申请人杨某芳,还包括代理机构绍兴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陈某刚,当事人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分别被处以2000元、2万元和1万元罚款。据悉,这是全国市场监管部门首次适用《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对商标申请人开出的罚单。
在此之前,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也对一家帮助企业抢注火神山、雷神山的商标代理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顶格罚款10万元。
看到上面的新闻,可能有人疑惑,申请注册商标是《注册商标法》赋予“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就算是申请“有碍观瞻”,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驳回申请不让注册也就罢了,怎么还给申请人以行政处罚?这种严厉的做法是不是有点过了?其实,商标管理、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理,既合乎情理,也符合法律的规定。疫情防控期间,恶意抢注“李文亮”等商标行为,不仅伤害医务人员和公众的情感,影响战疫大局,也有违公序良俗,不是啥光彩的事儿。
根据《商标法》,“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等8类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局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同时,该法也明确规定,“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除了这些抽象的法律条款,一些政府部门规章,更依据立法精神“扩容”。如《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对于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此来看,商标管理部门对恶意商标申请予以驳回,市场监管部门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人和代理机构给予行政处罚,并没有什么逾规之处。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长期以来,虽然立法对恶意抢注早有“伏笔”,但现实中却鲜有“打板子”例子,违法成本过于低廉,也造成了商标注册过程中的“滥权”乱象不止。从商标管理部门驳回申请,再到市场监管部门开出罚单,这样一套立体“组合拳”的打出,激活了长期“沉睡”的规制恶意抢注法条,既是对一些不法个人和企业的有力震慑,更释放出国家对恶意抢注行为的态度和立场,有利于教育引导申请人作出合法合理的商标注册行为,及时规范社会和市场秩序。
市场不是任性者的天堂。违法的“商机”看着光鲜诱人,其实是一枚“定时炸弹”。尤其是在众志成城、全民战疫的时刻,有些利欲熏心者利用这些抗疫关键词进行牟利,实在是丢了道德的底线。恶意抢注商标“吃罚单”,很多人也该清醒了。文/柳宇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