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优化营商环境,有助于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我国经济竞争力的最大激励,有助于营造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
知识产权制度具有双重功能,一是保证知识创造者或拥有者在一定时期内排他性享有对知识产品的专有权利,实现知识产品的经济价值;二是通过保障知识产品的扩散,促进经济社会繁荣发展,实现知识产品的社会公共价值。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功能在于,通过利益平衡机制实现双重价值目标的协调与统一,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个体激励和公共空间。具体而言:
通过提升市场主体创新积极性优化营商环境。企业是市场的主体,也是知识产权创造最重要的主体。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为企业积极投入创新提供了制度保障,促使创新活动形成良性循环并在新的更高层次上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为市场公平有序竞争立规矩,规范市场主体,打击侵权行为,培育健康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通过确保创新的可持续性优化营商环境。知识只有在流动中才能实现增值,促进知识传播和技术扩散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社会功能。知识产权制度通过衡量权利保护与公有领域的比例关系,合理确定权利保护的边界和强度,留下必要的公共空间,以确保创新的可持续性。例如,我国在着作权法、专利法中都设置了合理使用规则,规定了保护期限,通过这些制度安排降低交易成本,满足人们从事新的创造活动对新知识的需求。
2019年11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明确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总体要求和目标,指出:“到2025年,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达到并保持较高水平,保护能力有效提升,保护体系更加完善,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更加优化,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得到更加有效发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营造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需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
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一方面,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为重点,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体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与补偿性赔偿制度相对应的赔偿制度,具有在补偿受害人遭受损失的基础上,通过提高侵权成本遏制不法行为的功能。现阶段,应加快在专利、着作权等领域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加大损害赔偿力度,营造风清气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另一方面,以顺畅衔接机制为重点,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具体而言,完善案件移送要求和证据标准,制定证据指引,顺畅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健全行政确权、公证存证、仲裁、调解、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之间的衔接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形成各渠道有机衔接、优势互补的运行机制,切实提高维权效率,推动知识产权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回应时代发展要求。信息时代的到来和新科技革命的迅猛发展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带来机遇与挑战。一方面,技术研发强化和便利了知识产权保护。例如,源头追溯、实时监测、在线识别等技术的出现,公证电子存证技术的应用,不仅有助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固定证据事实,还有助于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准确认定技术事实。另一方面,新产业新业态的不断出现,对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出现实要求。例如,电子商务平台作为一种新型市场主体日益发展成为电子商务活动的组织者和引领者,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登记发证数量持续增长,急需研究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标准,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编制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鼓励企业加强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持续优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保护环境。
实现政府有效作为。一方面,加强顶层设计,科学制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2008年,国务院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了至2020年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战略措施,经过10余年实施成效显着。应在总结经验、确保战略实施连续性基础上,结合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要求,将制定新形势下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另一方面,改革完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服务。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压缩审查周期,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将知识产权保护绩效纳入地方党委和政府绩效考核与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建立年度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制度和保护水平评估制度,以政府的有效作为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刘穷志王浩(作者:刘穷志王浩,分别系武汉大学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