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上诉法院网站屏蔽令案详解 2019知识产权主要数据发布:主要指标稳中有进 知识产权质量效益持续提升 内蒙古鄂托克前旗市场监管局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维护市场秩序 民进中央:加强互联网内容版权经营与保护 四川省食药监局抽检5大类食品325批次样品不合格9批次 全国首家打击假冒伪劣涉案物品检验中心在沪成立 版权费用趋于回冷 韩剧为挽留中国粉丝"求同步" 被选择性忽视的版权,或许决定了直播平台生死 四川省卫计委:4家游泳场所水质抽检不合格 陕西西安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上线 “MONOPOLY”商标纠纷强调了真实使用的重要性 江苏无锡市抽检食品样品186批次 不合格6批次 广东省食药监局抽检7大类食品320批次样品不合格4批次 江苏南京市抽查30批次羊毛(绒)衫产品 不合格1批次 黑餐馆幽灵外卖频现:餐饮平台未尽审查义务是祸首 我国拟禁止将“国歌”“军歌”作为商标使用 服务科技企业 增强产权保护意识 河北唐山首批64名知识产权社会监督员正式上岗 美联邦最高法院驳回版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诉讼 山西省质监局抽检水暖器材 不合格产品占5.3% 浙江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抽检电动自行车10批次 不合格2批次 陕西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管局抽检200批次食品 不合格样品5批次 商务部巡视员:力争用三年构建商务大数据资源库 山西省质监局:387批次工业品抽检15批次不合格 新疆兵团通报食品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澳大利亚证投委强硬打击假冒伪劣理财顾问 山东青岛这家酒店使用的餐盘检出大肠菌群 还有这些不合格食品也“上榜”了 辽宁省质监局:童车产品监测50批次13批次存在质量问题 黑龙江牡丹江市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实现“零”突破 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贵州省知识产权发展出台9项措施 北京市大兴区抽检90批次食品样品 不合格1批次 江苏东台市市场监管局:1批次广式白莲味蛋黄月饼抽检不合格 15批次童鞋抽检不合格 致癌物问题突出 北京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创造运用全国领先 福建莆田这家超市食品抽检不合格! 山东这5批次食品不合格 泰安1家单位上黑榜 美国专利局撤销有争议播客专利 中国出版要"走出去"更要"走进去" 阿克苏 维权援助服务扬帆起航 摩尔多瓦就瑞士和列支敦士登地理标志保护清单咨询公众意见 山东省质监局:2批次铅酸蓄电池产品抽查不合格 承载能力差 尺寸不标准 井盖抽查近两成不合格 直播带货:风口下的新规大考 假药坑人!山东检察机关提起首例食药民事公益诉讼 荷兰:谷歌将海盗湾域名从搜索结果中删除 国家林业局:发布2014年林业新品种情况 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重点行动典型案例(二) 欧洲新闻机构向谷歌等互联网公司索天价版权费 北京: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为全国平均水平10倍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22期(总第367期)

外观设计专利的“矛与盾”

专利是法律赋予专利权人对其创新技术的有限垄断权。它让专利权人拥有对其专利的独占使用和许可权,从而可以从相关专利产品的销售或许可中获得最大利益。近年来,我国已有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专利的重要性,开始知识产权布局,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实,专利除了能保护自身权益外还能变身“武器”,以“矛与盾”的形式在市场竞争中开展进攻与防御,以从容地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在本文中,笔者以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体公司)与贵州力士达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力士达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为例,来论述外观设计专利中的“矛与盾”问题。

在该案中,原告华体公司是“灯(玉兰)”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0930109818.7,下称818.7号专利)专利权人。其认为由被告力士达公司生产销售、安装在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某道路两侧的路灯侵犯了其涉案专利权,对该安装情况进行公证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铭牌上标明其生产商为力士达公司。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二者相近似,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被告力士达公司生产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据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2万元。

力士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了华体公司专利申请号为CN201430030895.4外观设计专利(下称895.4号专利)相关材料,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该专利设计方案,且该专利权已被华体公司于2015年8月放弃。二审法院认为,该案中上诉人力士达公司实际实施的是895.4号专利,而该专利权已由华体公司于2015年8月放弃,故其只有证明上诉人实施该专利的行为发生在专利权终止之前,方可主张权利。据此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华体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案中,原告对相同种类的产品(路灯)同时享有多件外观设计专利权,并选择其中一件主张权利,而被告则以实施的是其中已被放弃的另一件为由进行抗辩,此时便在原告对同类产品享有的多件外观设计专利权间形成了有趣的“矛与盾”的关系。对其进行评价,可能涉及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基于有效解释原则的推定。现实中,我国对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仅进行形式审查,故完全可能存在不同主体就同一外观设计先后提出申请并均获得授权的情况,此时在后专利权自会因属于现有设计而无效;但在申请人相同的情况下,这一情况几乎不会出现。而在同一权利人就相同种类产品同时享有多件外观设计专利权,且这些设计方案并不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基于对专利的有效解释原则,即不可将其中部分专利解释为无效,理应推定这些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实质性差异,亦可认为是权利人对相同种类产品的设计进行了细分。由此可以认为,一旦某一外观设计方案与其中之一相同,则必然与其他不同,无需另外进行比对。故在该案被诉侵权设计与895.4号外观设计相同的情况下,无需再将其与818.7号外观设计进行比对,而可径行认定其并未落入818.7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是放弃专利权的后果。专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一是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二是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在专利权终止后,原专利权人的主张权利的基础已不复存在,相应技术或设计方案进入了公有领域,任何公众均可自由使用,无需经过许可和支付费用;而专利权人主动放弃专利权是对社会的一种捐献,其应对自己行为负责并受法律拘束。该案中,上诉人力士达公司实际实施的是895.4号专利,而该专利权已由被上诉人华体公司于2015年8月放弃,故其只有证明上诉人实施该专利的行为发生在专利权终止之前,方可主张权利、要求赔偿,否则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此外,被上诉人主动放弃895.4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已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全社会公告,如认为他人在原样实施该外观设计的情况下仍会侵犯同一权利人的其他外观设计专利权,则明显有悖“公示公信”原则,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合理信赖,也与专利法“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立法目的相背离。

三是“从属专利”的排除。在一项专利方案包含了另一有效专利,即前者的实施必然会落入后者的保护范围时,学理上称后者为“基础专利”,而前者则为后者的“从属专利”。当一专利属于从属专利时,即使该项专利权被放弃,实施该技术方案依然会侵犯其基础专利的专利权。但基于不同的制度构建理念,亦即追求技术进步与改良的技术方案和追求创意与实质性差异的外观设计间存在的固有差别,后者一般被认为不存在如同技术方案般存在“从属专利”的情况。现行立法也能说明这一问题——专利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这一针对“从属专利”强制许可的规定中也并未包含外观设计专利。因此,若两专利为相同权利人所有,实施其中已被放弃的专利并不能说必然就不会侵犯该主体的其他专利权,但该案可以排除这种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白帆)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猜您喜欢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