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韩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36号)》。据通告,近期,韩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食用农产品22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20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检验和判定依据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和产品明示标准。
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韩城市阳光生活工贸有限公司龙门店销售的小黄豆芽(购进日期:2019-09-04),4-氯苯氧乙酸钠检出值为0.345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二)韩城市天惠商城有限责任公司银河分店销售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19-09-03),6-苄基腺嘌呤检出值为0.10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不合格产品处置情况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韩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予以查处。
关于部分检验项目的说明
4-氯苯氧乙酸钠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具有防止落花落果、加快果实生长速度、促进提前成熟等作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中规定,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4-氯苯氧乙酸钠的豆芽。
6-苄基腺嘌呤属广谱性植物生长调节剂,可促进植物细胞生长,抑制植物叶绿素的降解,提高氨基酸的含量,延缓叶片衰老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中规定,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6-苄基腺嘌呤的豆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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