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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与立法救济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法制度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产权人的利益。而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法的保护领域愈发扩张,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已不能解决当下的社会问题。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将网络知识产权这一概念带入了人们的视野。

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了产业产权和著作权,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受出版的限制较好控制;但是网络技术的发展在资源共享更加快捷的同时,也为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带来了难题,这主要是新科技对于传统文化的冲击以及关于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制度还未完善。网络技术发展迅猛,法律制度与现实矛盾的差距使得互联网上出现的问题越发严重。

网络著作权的侵权类型

2012年,知名作家韩寒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起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在起诉中韩寒声称,有许多网友在百度文库这一平台上上传了他的作品,在多次致函百度公司而未果的情况下,以侵犯著作权诉百度公司要求立刻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这不是第一起也不是最后一起关于网络著作权的案件。

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不同于传统的著作权侵权,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维权更加困难。不仅仅是界定著作权人、侵权人和侵权行为本身困难,举证本身也由于网络信息传播迅速、易于删除和修改显得尤为不易。

对于现实中出现的各种侵权行为可分为以下类型:未经许可,擅自将网络作品通过传统媒体进行传播;未经许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已发表的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进行传播;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网络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转载、传播;网络链接隐形侵权。因此,针对网络著作权保护出现的问题,我们应当加强完善关于网络著作权的法律制度,以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不受侵犯。

三大措施保护网络著作权

对于网络著作权的侵权保护措施,笔者认为主要应当从刑事救济、民事救济以及行政救济三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刑事救济。我国通过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侵犯软件著作权的刑事责任以及对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作了详细规定。在我国刑法中,对著作权的保护有“侵犯著作权罪”的罪名,但是在实践中,行政执法人员多实行“以罚代刑”,即对犯罪行为只追究行政罚款,而极少数移送至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由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出现的时间较短,我国的刑法规定仍然还有许多空白之处。从刑法特殊保护知识产权程度的缺陷上讲,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基本限定在复制权、发行权和美术作品的署名权,而《著作权法》则对著作权规定16种具体的权益,还规定了兜底性的“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而《著作权法》第47条明确规定了八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而侵犯著作权罪实际上仅制裁其中四种,并且还是部分制裁,例如,《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侵害署名权的行为,在刑法的侵犯著作权罪中则被限定为“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即刑法仅保护美术作品的署名权。

当前,我国刑法对于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在不断加大,从发布的司法解释来看,对著作权犯罪要求的数额在不断减少,而能最大程度上保护著作权的刑法救济则是监禁与罚款,相信随着社会发展,我们的刑法制度能够给予网络著作权最大的保护。

二、民事救济。在民事救济中,最常采取的措施是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以及赔偿损失。在韩寒诉百度公司的案件中,韩寒是以“侵犯著作权”向受理法院提出起诉的,而在请求中也要求对方停止对自己著作权的侵害并且赔偿损失。赔偿额度的确定可以参考《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赔偿数额确定的方法是:“依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实际损失、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的,法院依照侵权行为情节判决5万元以下的赔偿。”

在我国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中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我国在民法方面对于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有法可依,而具体的条款还需不断地补充。

三、行政救济。现实的网络侵权中常常会涉及到侵权人的行政责任,例如对销售盗版图书行为,可以由工商管理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8条、19条规定了网络侵权人的行政责任,例如第19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网络技术在为我们的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为我们的传统文化、法律制度和权益保障带来了强烈的冲击。而飞快发展的网络技术与现实问题的脱节使得网络著作权人维权愈发困难。因此,网络著作权立法中的空白必须要由强有力的法律制度进行填补。相信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也会不断的进步,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会随着时间的发展更趋于完善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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