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安市抽检食品150批次样品 不合格3批次 河南将推行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 浙江杭州运用知识产权价值提升 推动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3批次餐饮食品检出亚硝酸盐 食药监总局食品安全抽检 7批次肉及肉制品不合格 安徽省安庆市建立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制度 江苏苏州高新区有了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 国际专利布局助力我国企业“走出去” 苹果潜心研究AR技术,相关专利再曝光 新疆抽检8类食品568批次样品 不合格9批次 安徽省食药监局抽检蔬菜制品34批次样品不合格2批次 安徽省马鞍山市食药监局抽检4类食品35批次样品不合格4批次 律师详解“今日油条”是否侵权 许小曙打造“3D打印王国”专利助力几何? 惊!越南查获的伪劣“猫屎咖啡” 竟掺杂了石粉、电池芯 新闻出版总署通报4起虚假新闻查处结果 甘肃省食药监部门公开曝光一批不合格食品 美国联邦巡回法院将审理The Slants案 戕害原创“洗稿”之风如何刹? 充电宝山寨货不少,你可能买了假的 高校及周边复印店:多无照经营 个别自称能印盗版 扬子石化专利技术推动企业转型升级 宁夏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食品1批次不合格 众创空间WeWork在纽约起诉中国优客工场:侵犯商标权 国际商标协会(INTA)讨论域名保护策略,新顶级域名成打假重点 中兴通讯遇新年第一起"337调查" 今年1月至5月公安机关破假冒伪劣犯罪案同比上升149% 恶意抢注商标,这把野火何时烧尽?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19年第一季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分析的通告 质检总局抽查电商产品:背提包近七成不合格 印度和日本签署知识产权协议 村上春树作品首次授权国内出版社数字版权 跨国巨头专利到期,国内仿制药生意几何? 索尼获虚拟现实新专利:推出新追踪设备 福建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批次糕点抽检不合格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3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 吉林省镇赉镇东酒业公司高粱醇不合格 18批次药品被查不合格 涉贵州百灵等14家企业 江西新余市激发知识产权创造活力 国家药监局公布51批次假冒化妆品 北京互联网法院构建“e版权诉源共治体系” 八旬老人发明沙漠造田机 愿捐专利造福沙漠地区 WTO豁免或将使新冠疫苗全球获取成为可能 我国首条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中低速磁浮铁路试运行 浙江宁波市北仑区抽检食品样品118批次 不合格2批次 河南新密召开2018年企业知识产权贯标培训会 正品下乡,让“山寨”不再成为“乡愁” 行业协会可自主成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 蚕丝被再曝售假“蚕丝100”检测纤维含量不合格 美参议员提议设立新的控制药品价格的联邦机构

《牡丹之歌》被改编为《新五环之歌》,“奉曲填词”是否侵犯改编权?

《牡丹之歌》是1980年由乔羽作词、唐诃和吕远作曲、蒋大为演唱的歌曲,是电影《红牡丹》的主题插曲,经过近40年的传唱已成为脍炙人口的经典歌曲。原告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众得公司)经乔羽授权依法独占享有《牡丹之歌》词作品以及音乐作品著作权之共有权利的著作财产权,并有权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2018年4月,众得公司发现被告贝壳找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贝壳公司)、岳龙刚(即岳云鹏,《新五环之歌》表演者)未经许可,擅自将歌曲《牡丹之歌》中的歌词改编后使用在贝壳公司北京、上海两地版本的广告《新五环之歌》中,并使用该广告开展商务推广活动,认为上述行为共同侵犯了众得公司对《牡丹之歌》享有的改编权,因此将贝壳公司和岳云鹏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乔羽与唐诃、吕远主观上均知晓为电影《红牡丹》创作歌曲,客观上也各自进行了创作行为,创作出词和曲谱部分形成了《牡丹之歌》,因此,《牡丹之歌》符合合作作品的构成要件,构成合作作品。《牡丹之歌》其中的词和曲谱部分又可以分别作为文字作品和音乐作品(即能够演奏的不带词的作品)单独使用,故《牡丹之歌》为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

同时,众得公司依据乔羽出具的《授权书》,依法取得了《牡丹之歌》词作品改编权的专有使用权,以及《牡丹之歌》共有权利中改编权的专有使用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词作品改编权的行为单独提起诉讼,亦有权与曲作者或经曲作者依法授权的主体作为共同原告,对侵犯《牡丹之歌》整体改编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此外,涉案广告中的“啊五环”“啊三环,你比五环少两环”以及“啊外环”“啊中环,你比外环少一环”四句内容较之《牡丹之歌》中“啊牡丹,百花丛中最鲜艳”一句,除仅有“啊”字这一不具有独创性的语气助词外,歌词部分既不相同也不相似,未使用歌词部分具有独创性的基本表达,表达的思想感情与主题亦完全不同,故未侵犯众得公司就歌词部分享有的改编权。虽然被诉广告《新五环之歌》中的相应词句与《牡丹之歌》相应唱词的曲谱相同,但上述使用方式是涉及《牡丹之歌》曲作品和歌曲整体改编权问题。而众得公司仅从词作者处获得相应授权,未获得曲作者的相应授权,无法以自己的名义单独主张曲作品及歌曲整体的相关权利。因此,法院最终判定驳回众得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本案的焦点有两个方面:一是《牡丹之歌》是否属于合作作品;二是如果《牡丹之歌》属于合作作品,针对被控歌曲仅使用了《牡丹之歌》歌曲的曲谱、而未使用歌词的情况,我们姑且称之为“奉曲填词”行为,那么“奉曲填词”行为是否侵犯改编权?如果构成侵犯改编权,则侵犯了谁的改编权?笔者想针对以上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项规定,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合作作品是指两个以上的作者经过共同创作所形成的作品。要构成合作作品,通常认为应包括两个条件:一是合作作者具有共同的创作愿望;二是合作作者具有创作行为,对作品完成作出了实质性贡献。本案中,《牡丹之歌》词作者是乔羽,曲作者是唐诃、吕远。可以确认乔羽与唐诃主观上均知晓为电影《红牡丹》创作歌曲,各自创作均是为了形成一首完整的歌曲,客观上也各自进行了创作行为,创作出词和曲谱部分形成了《牡丹之歌》,因此,《牡丹之歌》符合合作作品的构成要件,构成合作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合作作品分为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和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经上文分析,已经确认《牡丹之歌》整体是合作作品,即能够演唱或演奏的带词的作品;其中的词和曲谱部分又可以分别作为文字作品和音乐作品(即能够演奏的不带词的作品)单独使用,故《牡丹之歌》为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词曲作者在共同享有该歌曲权利的同时,词作者对其创作的词部分、曲作者对其创作的曲部分各自单独享有权利。

改编权是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是指在保留原作作品基本表达的情况下、通过改变原作品而形成新作品,因此,被控侵权作品是否构成侵犯原作品改编权的重要基础是使用了原作品的基本内容,而且所使用的作品的基本内容必须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对于音乐作品来说,判断是否侵犯改编权还需要考虑音乐作品这一作品形式的特殊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音乐作品,包括带词的作品和不带词的作品。对带词的音乐作品来说,又包括带词的音乐作品(即歌曲整体)、词作品以及不带词的音乐作品(即仅指曲谱)三种作品,且这三种作品的著作权权利人也有所不同。带词的音乐作品(歌曲整体)的著作权由词曲作者共同享有,词作品的著作权由词作者单独享有,不带词的音乐作品(即曲谱)的著作权由曲作者单独享有。因此,在判断侵犯音乐作品改编权时,需要结合被控侵权作品的使用形式,具体分析使用了三种作品中何种作品的独创性表达,从而判断被侵权的客体。

简单来说,当被控歌曲仅使用了原告歌曲的曲谱、而未使用歌词的情况下,对于歌词部分,由于未使用歌词的独创性表达,所以不构成对词作品改编权的侵犯;对于曲谱部分,由于被控歌曲的曲谱与原告歌曲曲谱相同,也就是使用了曲谱部分的独创性表达,如果被控歌曲曲谱在使用原曲谱的基础上,没有创作出新的具有独创性内容,则可能构成对原曲谱复制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如果创作出新的作品,可能构成对原曲谱改编权的侵犯;对于词曲共同组成的歌曲整体,由于曲谱是歌曲整体独创性表达的一部分,在被控歌曲使用了歌曲整体中的曲的部分的情况下,参考上述对曲谱部分的论述,也可能构成对歌曲整体改编权的侵犯。

综上,在“奉曲填词”情况下,可能涉及侵犯曲谱和歌曲整体改编权的问题,而未侵犯词作品的改编权。由此,对于侵权行为,可以由曲作者单独就被告使用曲谱的行为主张权利,或者词曲作者共同就被告使用歌曲整体的行为主张权利。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主要基于原告的权利基础无法支持其主张,而非被控歌曲完全不存在侵权可能性。也就是说,假如相关权利人未获得曲作者的相应授权,就无法单独主张曲谱部分的权利,亦无法作为词曲作者共同的继受权利人主张歌曲整体的权利。与此同时,若适当的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被控歌曲将面临侵权风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王栖鸾)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猜您喜欢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