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2日,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河北省药品质量公告(2019年药品监督抽检第3期)》,北柴胡、牡丹皮等5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
按照《2019年河北省药品监督抽检计划》,河北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检验机构对全省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药品质量进行了抽查检验。现将2019年7至9月份药品监督抽验中不符合标准规定药品予以公告:
1、标示河北祁隆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北柴胡(批号190110001)经承德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性状】项不符合规定(被抽样单位为常桂云中医诊所);
2、标示河北全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牡丹皮(批号1903002)经河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性状】项不符合规定(被抽样单位为河北全泰药业有限公司);
3、标示安国市远光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木瓜(批号324190401)经河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性状】项不符合规定(被抽样单位为安国市远光药业有限公司);
4、标示河北顺全隆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法半夏(批号20181201)经河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性状】项不符合规定(被抽样单位为河北顺全隆药业有限公司);
5、标示安徽美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姜半夏(批号111810156)经秦皇岛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浸出物】不符合规定(被抽样单位为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港口医院)。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表示,对本公告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药品,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有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等规定,对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在在一周内公布风险控制措施,三个月内公开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规定药品相关企业或单位的处理结果。公告中涉嫌假冒的药品,要查清相关渠道,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查处。相关情况及时报告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