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0日,欧盟普通法院推翻了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关于雀巢商标纠纷的决定,雀巢公司赢得了胜利。
欧盟普通法院裁定,EUIPO对其先前关于是否应拒绝考虑申诉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的决定进行了错误解读。
根据欧盟普通法院的说法,EUIPO对于是否对证据进行考虑仍具有自由裁量权,但不能仅仅因为证明提交较晚而拒绝考虑。
雀巢公司于2005年在第29类、30类和32类注册了“Fitness”欧盟商标,涉及的产品包括乳制品、谷物、水、果汁和苏打水。
罗马尼亚公司European Food于2011年首次申请宣告该商标无效,但该请求被EUIPO撤销部门及其第四上诉委员会驳回。
第四上诉委员会拒绝考虑EuropeanFood提交的新证据,因为该证据并没有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给撤销部门。
这家罗马尼亚公司向欧盟普通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16年作出裁决,即EUIPO的第四上诉委员会仅仅因为证据延迟提交而拒绝考虑的行为是错误的。
欧盟法院(CJEU)支持了普通法院2016年的裁决。不过,2018年1月,欧盟法院对此进行澄清,即尽管EUIPO的最初推理是错误的,但其仍拥有自由裁决权来决定是否对证据进行考虑。
此后,EUIPO第二上诉委员会根据EuropeanFood提交的证据进行了重新审理,并于2018年6月取消了雀巢公司的商标。
根据EUIPO最终取消该商标的决定,相关公众不会将“fitness”一词视为这些商品的商业来源的标志,反而会认为是指向对“有益健康的品质和特征”的标志。
EUIPO第二上诉委员会最终裁定,该标志应该对竞争者开放,并且该标志是“纯信息性的内容”,因此缺乏显著性。
然而,双方之间的法律纠纷并未因此而结束,雀巢公司向欧盟普通法院提起诉讼,并且获得胜利。欧盟普通法院推翻了EUIPO关于撤销“Fitness”商标的决定。
根据欧盟普通法院的最新裁决,EUIPO对其先前裁决的理解是错误的,并称该裁决并未要求第二上诉委员会接受有关证据。
欧盟普通法院2016年的裁决“仅裁定第四上诉委员会在法律上出现错误,即首次提交的证据因为提交较晚而不予考虑是错误的”。
换句话来说,首次向上诉委员会提交的证据并不能因为提交较晚而变成无效证据。
欧盟普通法院认定,由于第二上诉委员会将先前的裁决误解为要求其考虑提交较晚的证据,因此未能履行其自由裁量权和陈述其决定理由的义务。
欧盟普通法院命令EUIPO向雀巢公司支付费用。(编译自www.worldipreview.com)
翻译:王丹 校对:罗先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