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药公司的商业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知识产权的获取和实施。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提交申请的速度很重要,但过早注册商标可能会对商标有效期产生负面影响。
药物的开发是一个耗费时间和成本的过程。从最初的发现到将药品推向市场通常会花费10年之久,其中很大一部分时间将被临床试验占用。
商标和使用要求
一般来说,为了最大限度地获取研发投入的回报,制药公司应该在早期阶段通过知识产权注册来保护其研发投入。但是,过早地申请商标可能会与商标使用要求发生冲突。根据相关规定,注册商标必须在注册日起5年内使用,否则很容易被第三方以未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商标。
为了保护商标免遭撤销,商标注册人需要证明商标使用或提供没有进行使用的正当理由。这对商标所有人来说可能是一个挑战,尤其是证据质量在此类争议中十分重要。对于制药公司而言,新药漫长的上市前审批时间是另外一个障碍。近日,有关方提出了在临床试验中使用商标是否符合“使用”门槛的问题。
关于BOSWELAN商标的纠纷
制药公司Viridis在开发新药期间申请了“BOSWELAN”的欧盟商标(EUTM),该名称于2007年在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注册。然而6年后,德国公司Hecht-Pharma向EUIPO的撤销部门提出了撤销该商标的申请,理由是缺乏实际使用。
在撤销部门批准申请并撤销该商标后,Viridis向EUIPO的上诉委员会和欧盟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 of the EU)提起的申诉或诉讼均被驳回。在欧盟普通法院驳回其诉讼后,Viridis只好向欧盟法院(CJEU)求助。
临床试验是否可被视为商标规则的例外情况?
根据2019年7月3日欧盟法院的判决,商标的“正常”使用构成注册商标指定的商品在相关市场中使用的事实。仅在注册人的公司内使用不足以满足使用要求。
与此同时,药品相关法规禁止药品在获批上市之前进行广告宣传。然而,Viridis研制的药品尚未获得批准,因此不能出售或销售其新药。因此很显然,在产品开发的这个阶段,Viridis不可能“正常”使用其商标。
这是否意味着,商标使用规则不适用于这种情况?且没有参考对商标注册人控制范围内或外的未使用情况进行区分的案例法?
并非如此。根据欧盟法院判决所述,该商标在临床试验开始之前申请,由于临床试验的持续时间属于Viridis可控范围,因此试验和相关时间表由公司承担责任。基于这一理由,欧盟法院认同该商标撤销合法。
该判决说明了申请商标的时机的重要性。虽然在正常情况下应尽快申请商标,但对于本文提到的情况来说,商标注册的时间不宜太早。(编译自www.lexology.com)
翻译:王丹校对:罗先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