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博主谷阿莫被迪士尼等5家公司控告侵权,“图解电影”软件被判侵权……近几年,自媒体博主们通过对影视剧素材的重组和诠释,吸引大批的粉丝。然而同时,剪辑视频、截图的做法也面临侵权的风险。影视解说为何成侵权高发区,版权困境如何破解?
谷阿莫陷侵权纠纷
“5分钟带你看完电影XXX”,“爆笑解说电影XXX”,“XXX说电影”,随着数字内容时代到来、生活节奏加快,剪辑视频、解读影视正成为一股潮流。在bilibili网站上,光是名为“XXX说电影”的UP主就有99+,粉丝从几百到上百万不等。
其中,谷阿莫、木鱼水心、刘老师说电影、刘哔电影、low君热剧、阿斗归来了、电影最top都是其中的佼佼者,平均每个视频都有几十万的播放量。
但随着人气飞涨,影视解说类视频的影片来源和版权问题也备受关注。两年前,因为“X分钟看完电影XXX”飞速蹿红的谷阿莫,被KKTV、又水整合、迪士尼、得利与车库等公司控告侵权。其中,又水整合称,有4部以上电影因为谷阿莫而无法在电影院上映。
而谷阿莫辩称,他的视频符合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原则,属于二次创作未侵权,且制作视频是在教育看不懂电影的人,而非获取利益。
之后,谷阿莫和5家公司进入调解阶段。据媒体报道,今年7月31日,谷阿莫再度到法院出席调解会。之后他在微博透露,估计还要两三年整件事才会有点结果。记者注意到,该事并未影响谷阿莫的视频更新。
素材来源是否合规,是否合理使用?
素材来源是否合规,是否超出合理使用的范畴,这是影视解说视频纠纷的一个关键。其实,类似案例早就发生过,2006年,《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恶搞电影《无极》,片方曾给两家传播该视频的网站寄去了律师函,认为其侵犯了《无极》的版权和名誉权。但视频作者胡戈称,视频并非出于营利目的,只是个人娱乐和学习。后片方也并未诉诸法庭。
而今天的影视解说类视频,很多都有不同程度赢利,但他们的素材来源却并不明晰。去年3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特急文件,其中提到,坚决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的行为。也就是说,在改编视听节目时,版权要合法合规。
近两年,短视频发展红火,但版权隐忧却一直在,比如长拆短式侵权(把长视频裁剪成短视频)、画中画、微加工转发等。此外,短视频中的音乐版权同样重要。前段时间,papitube就因旗下自媒体短视频配乐被诉侵权。
截图也有风险
其实,不仅视频,使用影视剧的截图也有侵权风险。8月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了首例涉及将影视作品制作成图片集方式侵权的案件。
据北京互联网法院,因认为“图解电影”软件未经许可提供了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连续图集,优酷起诉“图解电影”平台运营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并索赔50万元。
“图解电影”运营方蜀黍公司辩称,“图解电影”是用户自行上传信息的分享平台,且尽到了平台注意义务。并且,“图解电影”并非连续使用图片,是图片和文字结合的再创作,核心在文字本身,属合理引用行为。
而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即使图片集由网络用户上传,被告在明知影视类作品具有较大市场价值,不大可能授权给普通用户的情况下,仍设置网站专供普通用户提供影视资源图片集,吸引、教唆其实施上传行为,且与用户之间存在关于涉案图片集利益分享等紧密关系,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构成共同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
而且,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合理引用的标准并非是使用比例,而应取决于介绍、评论或者说明的合理需要。涉案图片集目的并非介绍或评论,而是迎合用户在短时间内获悉剧情、主要画面内容的需求,因此不属于合理引用。
公众可通过浏览图片集快捷地获悉涉案剧集的关键画面、主要情节,提供图片集的行为对涉案剧集起到了实质性替代作用,影响了作品的正常使用。
因此,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蜀黍公司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判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也就是说,即使不用视频,通过大量截图的方式解读电影,也将存在侵权风险。在使用截图过程中,也应考虑是否处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第三方律师:何为合理使用?
那么,究竟什么是合理使用,什么是侵权?中新网记者采访了第三方律师,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娱乐法专家周俊武。
周律师称,一般而言,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而使用其作品,即侵犯著作权。但也有例外情况,《著作权法》第22条第二项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也就是说,当未经许可引用影视剧片断、图片的行为属于该条允许的范围之内,即属于合理使用,而不构成对影视剧著作权的侵权。
那么,怎样才构成“适当引用”?周律师表示,需要综合考虑几个因素,即使用目的、使用比例、使用部分对原作品市场的影响。
如果使用影视剧的视频、图片等是为了对影视剧进行介绍、评论或对其他问题进行说明,则可以主张使用目的的正当性。
使用比例也并不是绝对的数量,被引用的部分只能是在必要的范围内使用,而不能喧宾夺主,不能把引用部分作为主体而让自己的介绍和评论等沦为画外音。超出合理需要,即使在量上只占极低比例,仍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此外,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所以,即使表面上是为了介绍、评论或说明而使用影视剧片断或图片,如果实际上影响了对影视剧的正常使用或不合理地损害了影视剧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这种使用也是侵权的。
那么,对于电影解说类自媒体来说,如何才能避免侵权?周律师建议,首先,应当加强版权自律,可以积极探索与版权方合作,在取得授权后制作发布相应的解说视频。
其次,在未取得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自媒体应当注意尽量避免大量引用影视剧内容、避免引用影视剧的核心、实质内容和关键情节。(袁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