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8日,西班牙最高法院就Modelo Continente Hipermercados SA(以下简称为“Modelo公司”)诉本国家乐福公司商标无效一案维持了马德里上诉法院的判决,即家乐福公司的CONTINENTE商标是无效的,而且Modelo公司有权在西班牙注册并使用其标志CONTINENTE。
背景介绍
2008年,Modelo公司以家乐福公司未使用自身的商标为由要求撤销家乐福所拥有的带有CONTINENTE字样的注册商标、商号和公司成立的标志。
尽管家乐福公司承认其自2000年以来并未使用CONTINENTE商标,但为了保护自身的商标不被撤销,该公司声称其享有CONTINENTE商标此前所获得的声誉,并以Modelo公司侵犯了其未使用的商标以及进行不公平竞争为由向其提起诉讼。家乐福公司还提出了Modelo公司于2008年注册的西班牙商标CONTINENTE无效的请求。
裁决
马德里商业法院的裁决
马德里第二商业法院(Madrid Commercial Court Number2)以未使用为由作出了撤销家乐福公司商标的判决并宣布Modelo公司的商标CONTINENTE有效而且未侵犯家乐福公司的CONTINENTE商标。然而,该法院禁止Modelo公司在西班牙使用其商标,理由是其在本国对该商标的使用将会与家乐福的商标造成混淆,从而构成不公平竞争行为。
双方分别就对自身不利的判决向马德里上诉法院提起诉讼。
马德里上诉法院的裁决
2016年10月17日,马德里上诉法院驳回了家乐福公司的上诉并支持了Modelo公司的上诉。该法院撤销了商业法院作出的、Modelo公司在本国市场使用其CONTINENTE标志会构成不公平竞争行为的判决。
随后,家乐福公司基于如下理由提起了要求撤销上诉法院判决的诉讼以及特殊诉讼(extraordinary appeal):
上诉法院的判决违反了西班牙《商标法》第59条a款以及最高法院关于该条款判例法的规定。家乐福公司称Modelo公司的行为缺乏一定的合理性,因为其要求撤销家乐福公司CONTINENTE商标的行为并非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上诉法院的判决违反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2款、《商标法》第34条以及最高法院相关判例法的规定。家乐福公司表示,此类条款并未规定知名商标需要投入使用。
上诉法院的判决违反了《商标法》第51条和最高法院关于恶意注册概念的判例法的规定。家乐福公司称,Modelo公司注册CONTINENTE标志的行为属于恶意注册。
上诉法院的判决违反了西班牙《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以及最高法院相关判例法的规定。家乐福公司认为,Modelo公司在西班牙使用CONTINENTE标志会对消费者造成混淆。
最高法院的判决
2019年5月8日,最高法院驳回了家乐福公司提出的要求撤销上诉法院判决的诉讼请求以及关于上诉法院的判决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的特殊诉讼。关于驳回家乐福公司要求撤销上诉法院判决的诉讼请求,最高法院给出了如下理由:
关于上诉法院的判决违反了西班牙《商标法》第59条a款以及最高法院关于该条款判例法的规定,最高法院参考了“2012年12月27日第776/2012号判决”。在该判决中,最高法院认定,不得否认那些以未使用为由要求撤销竞争对手标志(可能会而阻碍其未来的项目发展)的一方的合法权益。
关于上诉法院的判决违反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2款、《商标法》第34条以及最高法院相关判例法的规定,最高法院与上诉法院一致认为,不得为那些未投入使用的商标提供保护,因为为人所知晓的商标(remembered trademark)以及知名商标无需投入使用的概念并不存在。此外,证明一个标志知名特性(例如市场份额、使用的强度、覆盖的地理范围以及使用的年限)的标准与该标志投入使用的情况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关于上诉法院的判决违反了《商标法》第51条和最高法院关于恶意注册概念的判例法的规定,最高法院指出,家乐福公司忽视了以下事实:
其CONTINENTE商标自2000年以来就从未投入过使用;以及Modelo公司在西班牙注册CONTINENTE标志时就已经使用了该标志。
最高法院表示,上诉法院作出此种判决主要是基于家乐福公司未使用其CONTINENTE商标。其还认为一个标志不得仅因为消费者所知晓就可获得保护。
关于上诉法院的判决违反了西班牙《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以及最高法院相关判例法的规定,最高法院引用了“2017年9月15日第504/2017号判决”,提出了相对互补原则。其还表示,不得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质疑已合法注册的商标来为自身的商标寻求保护。此外,如果权利持有人的商标已经期满,那么其无法获得新的禁止权(ius prohibendi,例如禁止他人使用自身知识产权的权利)。
结语
总之,最高法院的裁决与此前的判例法标准保持一致,即未在市场中投入使用的商标是无法获得保护的。正如上诉法院的判决,家乐福公司寻求保护的标志类型(例如未投入使用的、为消费者所知晓的标志或知名商标)是无法根据西班牙的商标制度获得保护的。(编译自www.lexology.com)
翻译:李艳秋 校对: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