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欧盟普通法院在一起因商标不使用而引发的撤销纠纷案件中指出,商标使用不一定要针对终端的消费者。
欧盟普通法院认为,商标对外使用不一定直接针对消费者,只要商标权利人在商业活动中进行了使用即可,针对被许可人或被特许经营方的使用也符合商标使用的要求;公开使用的对象除了终端消费者之外,还包括专业人士以及工业消费者。通过连锁经营和许可使用的方式,将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最终销售给终端消费者,而且能够提交证据证明这些商品确有实际的销售,可以认定为构成注册商标的对外公开使用。(慕呓)
(编辑:蒋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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