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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车竞争,“专利战”先行

电动平衡车作为一种新兴代步工具,近年来,其相关技术和产业在国内外蓬勃发展,同时也引发多起专利无效和侵权纠纷。名称为“电动独轮自行车”的发明专利是电动平衡车领域的基础性专利,针对该专利,先后有不同请求人提出过8次无效宣告请求,与其相关的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国内大部分电动平衡车生产厂家。其中,廉某芳、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纳恩博)、安某锦等3位请求人针对上述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尤为受到关注。

2016年10月起,上述3位请求人先后针对中国公民陈某拥有的“电动独轮自行车”(专利号:ZL201110089122.9)发明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在无效案件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由陈某变更为深圳天轮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天轮科技)。经合并审理后,2018年5月22日,原专利复审委员会就该案作出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目前该案处于行政诉讼一审阶段,尚未开庭。

值得一提的是,该案是国内首次以违反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保密审查规定作为无效理由、请求人主动要求进行优先权核实而进入公众视野的案件,颇具典型意义。与此同时,涉案专利相关专利诉讼涉及国内知名电动平衡车厂商,该案受到业界广泛关注。有业内人士指出,电动平衡车厂商开展“专利战”的背后是市场争夺战。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相关厂商应提前在全球市场开展专利布局,避免因专利保护地域性带来的专利纠纷。

纠纷由来已久

据悉,此次无效并非涉案双方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首次“短兵相接”。美籍华人陈星是一位职业发明家,是电动平衡车品牌索罗维尔的创始人,其自主研发了独轮车、扭扭车等平衡车产品。该案专利权人陈某是陈星的利益相关人。

纳恩博曾联合赛格威公司以及平衡车发明人迪恩·卡门(DeanKamen)针对索罗维尔品牌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申请“337调查”。涉案专利权人陈某与陈星也在中国和美国起诉过纳恩博专利侵权。此前,涉案专利权人陈某以纳恩博侵犯涉案专利权为由,将其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纳恩博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万元。随后,纳恩博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尚未作出二审判决。此外,陈星在美国起诉纳恩博专利侵权的案件也还未宣判。

有专家指出,涉案双方开展专利“攻防战”的底气源自各自在电动平衡车领域的专利实力。据了解,陈星自1986年到美国后,一直从事技术创新,其近年来一直致力于智能运动健康设备的研发工作。目前,陈星在全球范围内拥有50余件专利,技术内容涉及滑板车、风火轮、平衡车、水鸟等诸多产品。

赛格威公司早在1995年就开始了电动平衡车的技术研发和专利布局,并掌握了该领域的大部分基础性专利。2015年4月,纳恩博在获得小米科技、红杉资本等企业和机构的8000万美元联合投资后,全资收购了赛格威公司,获得了赛格威公司的品牌以及400多件平衡车领域的核心专利。

案件独具看点

据了解,涉案专利作为电动平衡车领域的基础性专利,并非这一技术领域的开创性发明。公开资料显示,专利权人陈某于2011年4月1日提交了专利申请,并要求了申请日为2010年9月6日的本国优先权。

该案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涉及我国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等,3位请求人均提交了约20份证据,证据类型包括专利文献、审查档案、报纸等。其中,请求人提交了一份用于评价新颖性、创造性的证据,其公开日介于涉案专利的本国优先权日和申请日之间;请求人还提交了一份与涉案专利技术内容完全相同的美国专利,该美国专利临时申请的日期分别为2010年3月9日、3月18日。

记者从该案合议组处了解到,口头审理现场,双方当事人结合证据针对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密审查以及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等,充分陈述了各自意见。

据悉,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无效理由系2010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中新增的无效理由,该案是该条款作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首次进入公众视野。请求人主张涉案专利是在中国完成的,不符合保密审查的规定。专利权人则表示,其已提交著录项目变更,拟将涉案专利的发明人变更为陈星。

此外,该案在新颖性和创造性判断中的优先权之争,也使请求人主动要求进行优先权核实进入公众视野。请求人认为,如果涉案专利的优先权不成立,专利权人在信息时报刊登的关于其产品的新闻报道可能成为破坏涉案专利新颖性的关键证据;此外,上述美国专利申请也可能成为涉案专利不享有优先权的关键证据。专利权人则认为,信息时报的新闻报道没有公开涉案专利的技术内容;此外,对于本国优先权,作为优先权基础的中国在先申请应当是在中国范围内的第一次申请,而非请求人主张的世界范围内的第一次申请。

随后,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对请求人提出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5-8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予以支持,在权利要求2、4、9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

专利布局先行

近年来,电动平衡车作为新兴的绿色代步工具,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电动平衡车厂商之间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专利纠纷逐渐增多。有业内人士指出,纳恩博通过收购赛格威公司,致力于在全球市场推广平衡车产品;涉案专利权人陈某、陈星也通过与天轮科技等中国企业合作,欲开拓中国市场。涉案双方在中美两国开打“专利战”的原因之一,或许是为了争夺平衡车潜在的巨大市场份额,二者的“专利战”正是该领域知识产权纠纷的一个缩影。此前,多家电动平衡车厂商都曾陷入知识产权诉讼漩涡。

纳恩博代理方、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平衡车行业一直在不断取得技术突破中前行,相关企业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该领域频发的专利纠纷恰恰体现了电动平衡车厂商对专利制高点的争夺。以纳恩博为例,其会定期举行专利挖掘会议并加强与技术专家的沟通,以确定真正具有保护价值的技术创新点。此外,纳恩博还会联合专利代理机构对专利质量、技术重要程度、产品上市时间、国际专利申请途径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以制定最符合自身发展的专利布局策略。面对国内外市场上层出不穷的山寨产品,纳恩博还建立了一套完备的维权制度,一旦发现侵权问题就会通过行政和司法手段,重拳打击侵权行为。

有业内人士指出,从提交专利申请到获得授权往往需要较长时间,在互联网时代,技术扩散与传播速度要快得多,这就提醒相关平衡车厂商不仅要注重在本国开展专利布局,还应积极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等途径提交国际专利申请,在多个国家同时开展专利布局,避免因专利技术方案在其他国家被提前公开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案件亮点

该案是首次以违反我国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保密审查的规定作为无效理由、请求人主动要求进行优先权核实而进入公众视野的案件。

判断一项发明在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前是否需要进行保密审查,关键要确定发明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是否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只要是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创造,无论是由中国人完成,还是由外国人完成;无论是由中国个人或单位,还是外国个人或单位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在就该发明创造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前,都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保密审查请求,经过审查认为不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才可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

优先权原则源自《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下称巴黎公约),其目的是使成员国国民就其发明创造在本国提交专利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在其他成员国提出的在后申请,在某些方面可被视为是在首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必须是针对相同主题的世界范围内的首次申请。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本国优先权”,是于1992年修订专利法时增加的条款。设立本国优先权的目的之一在于,在优先权层面上使中国申请与外国申请处于同等地位,以弥补我国申请人在我国再次就相同主题提出的专利申请不能要求其首次申请优先权的法律空白。本国优先权的成立条件应当与外国优先权的成立条件同样适用巴黎公约的规定。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述的“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中的“第一次申请”应当理解为就相同主题在世界范围内首次提出的申请,只不过对于本国优先权,该世界范围内的首次申请是在中国提出的。(本报实习记者李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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