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中国企业开始大规模进入海外市场,企业走出去已经成为国家一项基本战略。澳大利亚是中国的贸易合作伙伴和投资目的地之一。澳大利亚是知识产权制度完备的国家,如何在遵守当地知识产权法律政策前提下合法合理维护企业自身知识产权权益成为企业关注的问题。
澳大利亚原系英国殖民地,其法律制度受英国法传统影响,形成以普通法、衡平法和判例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属于英美法系国家。
澳大利亚的司法体系包括联邦体系与州体系,两者相互独立,平行运作。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管理由知识产权局(IPAustralia)行使,该局主要职能包括管理专利、商标、外观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PCT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总部设在首都堪培拉,与很多国家相比,澳大利亚专利审查质量高、保护力度大,审查周期相对较短,专利申请和维持费用相对低廉,这也是很多国际知名企业愿意在澳大利亚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原因。
澳大利亚版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由司法部下属交通、信息和文化部主管负责,商业秘密由司法部竞争与消费者协会等部分主管。
在澳大利亚申请标准专利和革新专利,需准备以下文件:包括申请人和发明人的姓名和地址,发明人的国籍、发明的名称、其他著录项目。通过PCT途径进入澳大利亚的,需提供PCT申请号或国际公布号,通过巴黎公约途径进入澳大利亚的,需提供优先权号和优先权日。英文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附图,PCT进入且国际公布语言非英语的,需提供经翻译人签署的证明文件。确定申请的类型是标准专利还是革新专利,通过PCT进入澳大利亚的,只能申请标准专利,待获得标准专利申请号相关通知后,可以转变为革新专利。如发明人不是申请人,确定申请人从发明人处获得授权可以申请专利(无需提供授权的证明文件,但是需确保申请人在事实上已获得授权,否则将成为专利撤销的理由);如申请人与优先权申请人不一致,需确认申请人获得授权可以申请澳大利亚专利。
根据《澳大利亚专利法》规定,专利授予专利权人在专利期限内享有实施其发明专利的专有权,以及授权他人实施其发明专利的专有权。专利的专有权属于个人财产,可以依法转让、转移。
在专利权的维护方面具有以下特点:(1)标准专利和革新专利在授权后需在申请日起每周年缴纳年费维持专利,直至期限届满。可以在期限后6个月内补缴并缴纳滞纳金。如在期限后6个月仍未缴纳,则专利权终止。(2)外观设计在注册后5年期限届满后可续展一次,将外观设计延长至10年。如未续展,则专利权终止。
专利的保护期限是自申请日起算,标准专利20年(医药专利可延长至25年),革新专利8年,外观设计5年可续展至10年。一旦期限届满,专利权立即终止。
近年来,中国企业赴澳大利亚申请专利的数量增长势头明显,显示中国企业赴澳大利亚开展市场活动日益频繁。中国创新主体在澳大利亚获得专利权最多的技术领域为医学、卫生学,这与澳大利亚在医药领域创新和市场占有率有关。授权专利第二大技术领域是通信技术。由于澳大利亚注重环保,在绿色能源领域的专利数量表现突出。另外,机械、家用设备和采矿相关技术方面的专利数量也较多。
中国企业在积极申请澳大利亚专利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由于澳大利亚标准专利和革新专利授权对象较广,中国申请人基于中国优先权文件适应性改写澳大利亚专利申请文件时,可以考虑将符合要求的计算机软件、商业方法、疾病的治疗与针对方法等客体加入到澳大利亚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使得发明创造在澳大利亚获得更广泛的专利保护范围。
其次,澳大利亚标准专利申请在通过实质审查后,即公布进入3个月的异议期,任意第三方可以提出异议请求,异议不成立或没有异议后,方进入授权领证程序。中国申请人如果善于利用澳大利亚标准专利的异议程序,有可能以较低成本阻止竞争对手的申请获得授权。
第三,澳大利亚标准专利的分案申请可以是标准专利申请,也可以是革新专利申请。中国申请人如果善于利用澳大利亚标准专利的分案程序,可以针对侵权产品提出革新专利分案申请并尽快获得授权,从而更好地制止和打击侵权行为。
第四,由于澳大利亚标准专利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期限为申请日起5年,中国申请人如希望澳大利亚标准专利申请加速,可以尽早提交澳大利亚标准专利实质审查请求,同时以下理由可以提出加速审查请求:发明创造涉及绿色技术,即涉及环境友好或涉及环境保护的技术方案;商业化考虑;侵权诉讼原因;许可原因。提出加速审查请求后,一般在8周内会收到审查意见。
另外,澳大利亚加入了全球专利审查高速路协议(Global 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GPPH,GPPH),中国并未加入GPPH协议,但是中国申请人提出澳大利亚专利申请时,有同族专利申请进入一个或多个GPPH成员国,则可以请求加速澳大利亚专利申请。如果今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能够协商达成GPPH协议,则中国专利申请人将更加直接地利用中国专利申请的授权结果请求加速澳大利亚专利申请审查。
(吕小羽根据《澳大利亚、新西兰知识产权制度环境研究》报告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