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发布。《意见》提出,要研究修订《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制度,修订完善《刑法》中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刑罚规定,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并加快完善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推动危害食品安全的制假售假行为“直接入刑”。(据《新京报》)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尽管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总体形势不断向好,但导致食品安全隐患的制假售假问题仍未得到彻底解决。源头上的制假售假行为,因为隐蔽性强监管难度大,相比于其他食品安全隐患,往往最容易成为盲点。加之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的取证难、入罪难、追诉难等问题,使制假售假行为难以被及时惩处。在此现实语境下,将食品安全的制假售假行为直接入刑,用刑法的威慑筑牢食品安全源头“防火墙”,实乃题中应有之义。
“法者,治之端也”。维护食品安全,须臾离不开法律的威慑尤其是刑法的威慑。虽然目前我国对于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依法惩治,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但无论是刑法修正案(八),还是被誉为“史上最严”的新食品安全法,以及“两高”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将源头上的制假售假行为直接纳入刑法惩治范畴,不但让制假售假者有隙可乘,也导致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震慑效果不彰。因此,完善法律,将危害食品安全的制假售假犯罪直接作为刑法惩治对象,显然具有从源头上保障食品安全的兜底意义。
我国现行刑法对制假售假犯罪的起刑点是销售金额为5万元,对制假售假过分强调犯罪金额,忽视了制假售假者的主观恶性和犯罪故意,以及其行为所产生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导致司法在定罪量刑时唯销售金额论,不但难以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而且容易让制假售假者成为刑罚惩治的“漏网之鱼”。故此,只有将制假售假行为直接入刑,才能真正让制假售假者付出高昂代价,从而充分发挥刑法的震慑作用,从而迫使其在刑法的高压威慑面前严守法律,依法经营。
“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任何环节的失守都会留下致命隐患,源头上的严厉措施无疑更具有防患于未然的作用。直接推动危害食品安全的制假售假行为入刑,不仅可以从源头上筑牢食品安全的防火墙,而且可以更好地发挥刑法的教育引导功能,进而推动食品走向更高的安全境界。在这种意义上,推动危害食品安全的制假售假行为直接入刑,可谓抓住了源头保障食品安全的“牛鼻子”。一旦刑法对制假售假犯罪行为的威慑形成了常态化,那么,一个食品安全水平显著提升的局面,必将呈现在公众面前,公众吃上“放心食品”的愿望,也就真正可期。张智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