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商标品牌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办法》明确,证明商标每件奖励人民币20万元;集体商标每件奖励人民币5万元;境外注册商标每件奖励人民币3000元,给予同一申请人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000元。
据了解,《办法》的出台旨在加强江门市商标品牌战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切实发挥商标奖励资助政策的激励作用,进一步加大江门市商标培育和保护力度。《办法》指出,凡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境外商标注册的江门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自然人户籍所在地在江门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含社会团体、协会)住所地在江门市的,均可获得资助。
申报材料包括:《江门市商标品牌战略专项资金申请表》;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其中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其他组织(含社会团体、协会)提供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境外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境外注册证明为外文的需要专业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需于每年6月1日前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上一年度的专项资金奖励。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专项资金申请情况进行汇总并上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门市财政局根据审核意见按程序拨付资金。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不得跨年度申请专项资金。该《办法》自2019年5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记者陈敏锐,实习生毕松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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