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要给食品和药品设置一个“过期的标准”,实施这样的管理制度,目的就在于“最大可能确保安全”,即使过期的食品和药品没有任何问题,也是不允许销售的。因为安全比什么都重要。
5月13日晚,江苏常熟市政府新闻办官方微博通报称,5月初,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发生一起输注过期葡萄糖补液事件。截至目前,患者接受了严密观察和多学科会诊,未发现相关不良反应,涉事责任人也已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理论上,医院不可能存在给患者使用过期药品的情况,但回顾这些年的新闻,医院使用过期药品并不是孤立事件。不管怎么说,过期药品都不该出现在医疗机构的药架上,更不该用到患者身上。医疗机构应该反思在盘库和预防药品过期登记的相关流程上是不是存在漏洞,减少过期药品售出的发生概率,避免因此撩拨患者在医药安全问题上的敏感神经。
医院出现给患者使用过期药品的情况,除了问责和道歉,更应该给予患者相应的赔偿,诚实告知患者具体是哪方面出了问题,并从药品机理上做好安抚工作,对药品过期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做出必要评估,让当事人真正踏实下来。但现实的情况常常以“使用过期药没有造成后果”进行搪塞,在违规的时候谈危害,将问题腾挪转移。受害患者家属也只能根据“过期药实际造成的危害”进行民事维权。
反观过期食品对消费者的赔偿措施:“假一赔三”且不低于500元,对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且不低于1000元。药品与食品相比,理应有更严苛的监管和更高额的赔偿,可现实情况却大不一样。2015年,广东的丁先生在梅州市一药店购买到过期药品要求十倍赔偿,协商无果后向梅江区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二审皆败诉。这也难怪职业打假人只盯着超市里的过期食品不盯着医院和药店里的过期药品。刘春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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