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清华,大多数人第一反应可能是百年名校“清华大学”。根据词典的解释,“清华”二字本身为清秀华美、清丽不俗之意,因此一些人的姓名中也会用上“清华”。近日,清华大学连续状告全国多家“清华幼儿园”,认为对方的名称侵害了“清华”的商标权,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5月9日,仅在江西庭审公开网上,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就发现有6起清华大学起诉该省幼儿园侵害商标权的案件。其中,于5月8日上午开庭审理的“清华大学诉石城县清华幼儿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被告石城县清华幼儿园在庭审时表示,“清华”二字自古就有,已被广泛使用,“原告的想象力过于丰富,其实是霸道,是名副其实的‘学霸’。”
目前,网友对此事的评价亦分为两派,有的支持清华大学打击“傍名牌”的行为,也有观点表示清华大学有知识产权滥用之嫌。
起诉多家幼儿园:侵犯“清华”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清华大学的民事起诉状显示,其前身系1911年创建的清华学堂,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原告于1998年11月21日取得第1225974号“清華”注册商标专用权,于2009年1月28日取得第4724561号“清華大学”注册商标专用权,使用范围均为第41类“学校(教育)、培训”等服务。2006年10月16日,商标局将“清华大学(清华)”认定为驰名商标。2006年12月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第148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清華”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查看前述多起诉讼的庭审直播发现,清华大学的起诉理由基本都是被告幼儿园在经营过程中使用了“清华”字样,容易使公众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且“清华”注册商标及校名极具知名度,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幼儿园登记注册并使用了“清华”作为园名与原告的商标构成近似,且容易造成混淆,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清华大学为“清华”商标索赔非首次:此前曾有胜诉先例
而被诉的幼儿园各自给出其园名使用“清华”的理由,有的称取自于幼儿园经营者的名字“清桦”,有的则是沿用幼儿园所在小区的名字“清华名府”,并非恶意使用“清华”商标。此外,还有幼儿园表示,“清华”除了是“清华大学”的代名词之外,还有清高显贵、清秀等含义,已经被广泛使用,不能据此认为幼儿园是故意攀附清华大学及“清华”商标的知名度。
在“清华大学诉石城县清华幼儿园侵害商标权案”中,清华大学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登报声明一个月,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相关费用50万元。该案未当庭宣判。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检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发现,含有“清华”字样的注册商标(含正在申请和驳回申请)多达2000多个,以“申请人:清华大学”检索,其注册商标(含正在申请和驳回申请)亦有400多个。其中,“清华”“TSINGHUA”“清华园”等标识几乎都被清华大学进行了45个类别的全类注册,其知识产权保护思维可见一斑。而据媒体报道,清华大学为“清华”商标索赔亦非首次,此前,清华大学还起诉过生产销售热水机的公司和翻译公司网站,均因对方在经营过程中使用了“清华”字样,并在部分维权案件中胜诉。
法律分析
如是驰名商标,可以实现跨类保护
分析人:尹锋林(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黄春海(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副主任)、孙磊(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
被告多家幼儿园在经营过程中如此使用“清华”字样,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需要从哪些方面进行考量?
尹锋林:像这种傍知名高校或知名企业商标名称等是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并不少见,也确实可能会造成公众及相关消费者的误解和混淆,认为“傍名牌”的公司与那些知名高校、企业有特定关系。总体而言,我认为清华大学通过起诉维权是一个正常的方式,当然被告是否确实侵权,还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来具体评判。
从《商标法》的角度,对于普通商标,是按照商标注册类别进行保护的。如果他人使用的标识与注册商标相同,但使用类别与商标注册类别不同,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一般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驰名商标,可以实现跨类保护,即便使用商标的类别和商标注册类别不同,但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那也可能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黄春海:此案中,由于清华大学在第41类教育服务上注册了清华繁体字商标,与被诉侵权幼儿园从事的教育服务相同。虽然上述幼儿园使用的标识与“清华”(繁体)商标在字体、字形、整体外观上具有一定差异,但是法律意义上的近似需要同时考虑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以及混淆可能性。由于“清华”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国内知名度极高,而“幼儿园”“阳光”等字样的显著性较差,主要的识别部分仍然在“清华”字样。因此,以上标识与“清华”注册商标很可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近似,导致消费者容易认为二者之间有某种授权、许可或者合作等关系。当然,被诉幼儿园如果能证明其具有正当使用的理由或者“水木清华”等字样的其他含义,也有可能不被判定为侵权。
被告使用“清华”字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尹锋林:清华大学还提出了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这样一来,如果法院不认可对方侵犯商标权,还可以通过不正当竞争作为一个兜底性条款来进行保护。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两者差别在于,商标权是一个比较确定的权利,只要某个标识在特定类别上注册成商标了,那这个商标权就可以得到确定。而反不正当竞争的前提是涉案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必须首先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才有可能获得保护。
孙磊:对于有的幼儿园作出抗辩称“清华”二字自古就有,我认为这不成立,由于商标具有指向性,在清华大学使用的过程中,公众对于“清华”二字已经建立了唯一的指向性。现在有清华大学、清华附中、清华附小,这样出现“清华幼儿园”,不免让人误以为与清华大学本身有某种关系,的确有产生混淆的可能性。
在上述被告中,有的幼儿园已经对自己的企业名称进行了登记注册,是否意味着国家相关部门已经许可,是否还会构成侵权?
黄春海:之所以出现登记的企业字号与“清华”商标冲突,是因为我国工商登记实行分级、分地域登记,没有统一的检索系统。对于此类权利冲突,法院会根据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处理。由于“清华”商标注册在先,且知名度极高,同为教育服务者,理应避让使用“清华”字样,否则属于故意搭便车、攀附商誉的行为,仍会构成侵权。
尹锋林:目前我国进行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登记分属两个系统,可能出现将他人注册的商标用在自己企业名称中的情况。但企业名称登记不代表该名称就一定合理,如果相关商标权利人起诉维权,依然可能会被认定为侵权,进而撤销企业名称等。
国家目前正在修改原来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在其送审稿中有一条就提到“企业名称不得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用作字号,误导公众,经过授权等情形的除外”。如果上述条款通过实施后,攀附驰名品牌的这些企业名称就将明确规定不允许登记,相信会从根源上对这个问题有所解决。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赵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