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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中国事件折射的现实问题

对备受关注的视觉中国黑洞照片版权争议,监管部门日前正式作出处理。上周四,天津市网信办发布公告,认定视觉中国在其发布的多张图片中刊发敏感有害信息标注违反了《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决定依法对网站运营主体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罚款30万元。

按照《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网络运营者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视觉中国领到的“30万元”罚款虽尚未达到顶格,但确实已属“从重处罚”。由此也就意味着,对国旗、国徽和“黑洞”等特殊图片标注获得版权许可或授权做法是错误的,从监管层面即无法得到认可。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视觉中国引发的图片版权保护争议问题,就此得到了完美解决。事实上,此番视觉中国激起舆论漩涡,除去其图片标注或版权声明管理等存在不规范问题外,还有两个备受关注的问题:一是视觉中国这种图片版权代理经营模式是否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二是视觉中国将没有获得版权许可或授权的图片,用于对外许可或收费,是否涉嫌欺诈或敲诈勒索。

先说第一个问题。《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视觉中国的运营模式,实际是从众多图片版权人处获得特定著作权的许可授权或转让,以图片版权人名义或自身名义对外进行维权。

视觉中国代理维权的模式,与法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定职责非常相似。因此,如果认定视觉中国的经营行为,属于应由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实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行为,那么其就可能存在违反著作权法上述规定嫌疑。不过,与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同的是,视觉中国可能只是从部分著作权人处获得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许可授权或代理维权委托,并未获得作者著作权的全部权利委托,据此判定其违法实施了著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确实也存在较大争议。

对于第二问题,则需要对视觉中国对网站或图片库里的图片作品是否合法、真实地获得了作者授权,以及作者对特定作品是否确实享有完整著作权是否进行逐一有效核实。这也正是此番引发各界关注和热议的焦点之一。

依照《著作权法》,类似简单包含国旗、国徽及其图案的图片,不具有独创性,不满足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要求,很难再形成独立的作品。此外,很多类似人物肖像图片,即使从拍摄者处获得版权授权,但由于此类图片还涉及肖像权保护,对外许可授权使用实际上也并非视觉中国一家说了算。在视觉中国庞大的图片数据库中,有多少图片是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的,有多少又是真实作者上传的,又有多少确实获得了合法、正当授权?现在确实是一个“黑洞”,这需要视觉中国自证清白。

这也凸显了我国图片著作权保护领域的一些机制缺失。截至目前,我国已经分别在音乐作品、文字作品、音像作品、摄影作品和电影作品等领域,成立了专门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分别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和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问题是,由于图片不仅可能构成摄影作品,还可能构成美术作品或图形作品,这使得负责摄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可能无法代为管理美术作品或图形作品等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事宜。这同样需要相关部门从顶层设计的层面及时化解。

反思和复盘视觉中国事件,并不是要抹杀一些正规机构为推动社会各界重视包括图片等在内的各项作品版权保护工作所付出的努力,重要的是立足现状剖析问题和原因,更好地完善机制,从而实现更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李俊慧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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