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马甲,戴棉帽子,男性,有胡须,眼白包围了眼珠,鼻子大呈蒜头形……”熟悉动画片《熊出没》的读者一定很熟悉,这是对《熊出没》中主角“光头强”的描述。最近,有关“光头强”“熊大”“熊二”等卡通形象被擅自制成玩具售卖,《熊出没》版权方将涉案零售商告上法庭并胜诉的消息引起关注。其实,侵权制售热门卡通形象产品的案件并不在少数。
超市老板成被告“一脸懵”
批发毛绒玩具来卖,又不是自己生产了侵权产品,怎么就坐上了被告席呢?2018年7月,拥有独占性使用《熊出没》动漫形象去生产、销售所有毛绒类衍生产品的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将销售未经授权使用“光头强”形象的毛绒玩具的安徽省阜阳市一家超市告上法庭。
法庭上,超市老板大呼冤枉,他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在毛绒玩具店进购货物的购物清单,但是因为这份购物清单没有显示“光头强”毛绒玩具,不能证明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所以法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超市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熊出没》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
不仅是“光头强”,憨态可掬的“熊大”“熊二”也难逃被侵权的命运。2017年3月26日,拥有《熊出没》著作权的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方特公司)在安徽走访市场时,发现一购物广场售卖的书包上印有“熊大”的形象,但这款产品没有得到华强方特公司授权;有两家超市售卖未经授权使用“熊大”形象的毛绒玩具;还有一家店铺售卖的益智积木外包装上,未经授权使用了“熊出没”字样及“熊大”、“熊二”卡通形象图片。对于上述零售商的侵权行为,法院对其均作出了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判决。
被侵权的远不止《熊出没》
卡通形象越火,被侵权的可能性越大,这似乎是个“定律”。前文提到的动画片《熊出没》,以其幽默的语言和有趣的故事征服了不少小朋友甚至成年观众,《熊出没》中的“光头强”“熊大”“熊二”“蹦蹦”等动漫形象具有良好的社会评价和很高的社会知名度,并先后获得中宣部及广东省第十二届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中国国际动漫节“金猴奖”动画角色金奖等奖项。对于动画形象的版权保护,版权方从没有松懈,前文中提到的案件,便是版权方在日常走访市场时发现的。
简单回顾便能发现,侵权生产销售带有卡通形象的产品,被告上法庭的例子比比皆是,除了国产动画片外,国外动画片中的卡通形象被擅自使用的例子也不少。最近几年大热的动画片《小猪佩奇》中的佩奇形象,就经常出现在书包、衣服、食品等产品上,在去年宣判的全国首例涉“小猪佩奇”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侵权生产、销售印有佩奇形象玩具的两家公司,被法院判决需赔偿共计15万元。
如何对待侵权使用卡通形象
不少被告上法庭的零售商声称自己缺乏辨别真伪的能力,说他们涉嫌侵权是冤枉的,然而,这样的理由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前文提到的《熊出没》中动画形象被侵权的案例中,有的零售商出售的是不合规的“三无产品”,导致无法查找生产者,产品质量也无法保证。所以,对于零售商来说,在正规渠道进货、进货时留好进货明细清单,是预防侵权和保存证据的必要措施。另外,对于疑似侵权的产品,宁可不进货也不该冒风险,否则得不偿失。
通过研读判决书可知,对于卡通形象被擅自用于生产玩具等产品的案件,在版权方起诉和法院审理的过程中,版权方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以及版权登记证书是重要证据,因此,做好确权工作是版权方应该时刻注意的。
对于这类案件,法院一般会从哪些角度考量呢?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博士后邱治淼向记者介绍,卡通人物往往源于绘画,一般早期都以动画或漫画的形式体现,并用一系列的故事来塑造其丰满的形象、鲜明的特征和独特的外观。在法律实务中,法院发展出了“角色分离法”和“故事驱动测试法”来区分可受著作权法保护和不予保护的角色造型。如果故事的角色能够独立于故事本身而单独存在,或者是由角色驱动整个故事情节之发展而非被动讲述故事的某个“棋子”,则角色本身可以成为著作权法的适格保护对象。但这种外观视觉造型与一般的美术作品尚存在区别,主要在于前者具有后者一般不具有的基于系列故事而产生的较高知名度,而基于外观视觉造型的衍生商品正是对这种知名度的利用与开发。换言之,剥离了基于系列故事之塑造而附着于其上的知名度与影响力,这种外观视觉造型与一般的美术作品并无二致。
邱治淼说,具有知名度的角色造型在国外往往被纳入角色商品化权或形象权的规制对象,这一概念其实就是对角色造型美术作品和其知名度这一市场混合体的法律回应。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商品化权或形象权的规定,因此在实务中,遇到卡通人物未经许可被用于衍生商品的生产与销售时,往往以侵犯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本报见习记者隋明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