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28日在福州举行,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福建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大省之一。目前,福建共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130项,国家级项目传承人109人,7个项目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新修订的《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
对外交流合作也成为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领域。《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提出,鼓励和支持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开展代表性项目对外合作和交流,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相关负责人认为,对外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交流和合作,有利于提升福建文化的软实力和影响力。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明确,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在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动中,应当注重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保持其真实性、完整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价值和文化内涵,以及其在自然演变过程中可以依存的文化风貌和文化生态,不得歪曲、贬损和过度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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