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9日,英国上议院传播特别委员会发布了一份名为《数字世界的监管(Regulating in A Digital World)》的报告。该报告内容的覆盖面极其广泛。该委员重点关注了数字世界的监管行为。
是否需要进行监管的问题之所以变得日益突出的原因在于下方一系列热点事件正不断出现在各大媒体的头条新闻之中:有害的在线内容、滥用与威 胁行为、网络犯罪、滥用数据、政治错误信息和两极分化。
该报告简单描述了法律的作用
互联网并不是一个类似于“狂野西部(Wild West)”的法外之地,因为这正是互联网的一大特点。一般而言,与其他的领域一样,刑法和民事法也同样可以适用于互联网上的活动。例如,《1988年恶意通讯法》的第一节内容就明确禁止人们发送那些具有威 胁性或者极具冒犯性的信息。而且,无论该信息是通过邮件还是任何其他电子通信形式来发送的,这条规定都应适用。同时,英国还专门针对网络行为制定了法律,例如《1990年计算机滥用法》。
互联网的跨文化传播特性增加了有关机构开展监管的难度,诸如各国法律之间的冲突、对如何选择司法管辖区的困惑以及如何寻求向外国人士寻求补救措施。不过,每一个国家也是有一定的能力来实施本国的法律的。德雷克.麦考利(Derek Mc Auley)教授和他在诺丁汉大学地平线数字经济研究所的同事们介绍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是如何确定管辖权的:找到具体处理行为会产生影响的地区,即数字主题所在的管辖区。麦考利教授表示:所以,一般来说,如果相关的服务专门针对某一个具体管辖区进行了本地化的工作,并且还从这种本地化业务中获得了收入,那么无论是这种本地化过程是通过语言还是定制化的本地内容来实现,这种服务都应该遵守该司法管辖区内的法律规定。
如何在网络上遵守法律
显而易见,当前的问题就是应该如何强迫互联网的用户们去遵守法律,以及平台是否也应要为其用户承担一部分责任。特别委员会认为这些事情都是理所应当的。尽管人们尚未就此展开过讨论,但是使用传统意义上的法院来打击网络非法行为的成本却已经在相关的调查报告中有所提及。
《数字世界的监管》这份报告所涉及的范围很广泛,其中一部分描述便提到了网络非法(而非有害的)内容,诸如“涉及恐怖主义的、儿童性虐待材料、暴力威 胁、知识产权侵权等”。就上述各个事项(从涉及恐怖主义的内容到侵犯版权的行为),特别委员会得出了下列结论:
“网络平台带来了全新的服务,而其中一部分服务在人们制定《电子商务指令》时还没有出现。现在,这些服务在用户内容的管理工作中起到了关键作用,早就超越了普通托管平台的作用。因此,某些非法的网络内容也可以凭借这些服务而进行传播。从实践中来看,单纯采用“通知与移除(notice and takedown)”的规则还是无法充分完成网络内容的监管工作。例如,此前出现的某些判例已经出现了允许人们免除遵守《电子商务指令》规定的情况。当然,无论怎样,该指令都应该进行更多的修订或者替换,从而更好地体现出这部法律的初衷。“
因此,人们或许要改变当前的操作模式。具体来讲,各大网络平台应该对其审核系统进行改进,以便更快地删除掉那些违反法律或者社区标准的内容,并提供一种可允许他人挑战其审核决策的公平模式。
当然,所有人都知道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特别是涉及某些仇恨言论以及不公平竞争行为时。
要遵守网络中的“注意义务”
该份报告可不仅仅是建议要改进现有的系统和流程。相反,其强烈建议人们要履行“注意义务(duty of care)”。就此,该报告给出了下列观点:
在离线世界中,实体空间的所有人应该对前往至此的游客们负责。根据该报告第二章中所提到的对等原则,网络服务的所有人也应该要“采取合理的措施来防止损害的发生”。而且,这种方法也算是回应了“是否要让平台对其他各方的内容负责”这一问题。特别是,那些针对网络服务提供商所采取的行为“应该只是基于系统性的故障”,而非“个别人的言论”。
显然,这带来了一个新的问题,即这些规定是否也能延伸到非法活动所造成的损害,例如商标侵权。如果某个平台出现了商标侵权行为,那么其是否违反了“注意义务”?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按照特别委员会的建议,英国通信管理局可能会针对这些平台来开展执法行动。
虽然,上述内容无法充分反映出委员会工作内容的广度和深度,但是那些视网络内容为根基的企业还是应该认真地听取一下这些建议。如果这份报告的目的是想让网站的所有人们对“各类损害”负责,那么上述网站的设计、运营以及审核方式均需要进行改变。如果此前一份要求建立数字监管机构的提案能够获得批准的话,有关各方更应该提前做好准备。
建立新的数字监管机构
这份议案的内容如下:
数字监管机构将会协调不同行业与多个政府部门之间的监管机构。因此,建议该机构向英国内阁进行汇报,并在最高级别上进行监督。”
虽然人们已经就多重监管机构所带来的挑战进行了讨论,但是在谈到互联网管控工作时,同样的事情似乎又在重复上演。(编译自:www.monda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