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捷克共和国已经正式实施了《第2015/2436号欧盟商标指令》。为了做到这一点,捷克此前特意对本国的《第441/2003号商标法》进行了修订。其中,最重要的几大变化可总结如下:
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不再必须要以图形的方式来提交;
主动对那些涵盖相同产品与服务并适用于相同商标的在后申请,或者构成在先商标的一部分并因此会令人产生混淆的商标发出驳回通知的工作不再属于捷克工业产权局的权责范围之内;
对于那些只是用《尼斯分类》中的大标题或者其他类似宽泛术语来进行分类的产品及服务而言,人们是无法为这种缺少清晰度和准确度的商标提交申请的;
遭到异议的申请人可以在异议程序中要求对方提供商标的使用证明,而侵权诉讼中的被告一方也适用同样的准则;
商标所有人还拥有阻止假冒产品并防止相关进口产品在捷克共和国境内自由流通的权利;
任何符合条件的人士都可以提交认证商标申请,并为相关产品或服务的某一特征提供保护(即,质量或者制造工艺)。
商标申请工作中最重要的一项改变就是不再要求必须以图形的方式来提交申请。不过,在相关机构进行注册的商标仍需要以一种能够让公共机构与普通民众均可识别出该商标所保护之物的方式来呈现。此举意味着声音商标、移动商标以及多媒体商标(结合了声音和视频)等都可以进行注册。此外,如果气味可以通过某种设备进行电子转移的话,那么从现有的法规来看,这种气味也非常有希望来完成注册。因此,在“要以图像方式提交申请”这一规定进行调整之后,人们为气味商标成功进行注册的难度似乎降低了不少。
本轮法律修订工作的驱动力在于人们在实施自身权利的同时也应该遵守一般性的责任原则。具体来讲,捷克工业产权局将不会再主动向那些与涵盖相同产品与服务的在先申请完全相同的在后商标申请发出驳回通知,未来这项工作将要由在先商标的所有人来承担,即在先商标的所有人需要在相关的期限内(一般是出现在后商标申请的3个月内)主动提出异议申请。当然,如果在先商标的所有人未能对新的商标申请进行定期观察,其仍然可以在异议期到期之后为自己的在先商标权利提供保护。换句话来讲,其仍然可以就自身商标权遭到侵犯一事提出无效异议申请或者诉讼。
另一个需要注意的事情则是注册商标所涵盖的产品及服务种类。一般来讲,这一点尤为重要,因为人们需要在完成注册工作后的5年内真正将商标适用于相关的产品或服务,否则的话其有可能会丧失上述商标权。捷克工业产权局将不再允许人们为那些用缺乏清晰描述和准确性的《尼斯分类》大标题或者宽泛术语来对产品和服务进行分类的商标提交注册申请。即便某些《尼斯分类》的大标题或者宽泛术语被认为已经是足够清晰和准确,相关产品与服务的保护范围仍需要被限制在其字面意义之内。因此,人们决不能忽视注册产品与服务的选择问题。
正如上文所述,每一位商标所有人都需要将注册商标用于相应的产品和服务。如果有人根据一件注册时间已超过5年的商标向新商标的申请人提出了异议或者无效请求,那么该申请人(或者说是被告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证明其已经使用了案件中的在先商标。不过,申请人需要在2个月内提出上述要求,一旦上述期限过期的话,被告一方就再也无法向对方提出举证请求。
商标所有人还拥有阻止假冒产品并防止非法使用相同商标的产品在捷克共和国境内自由流通的权利。借助多种打击假冒的措施,商标所有人有权阻止他人在交易中将附有某一商标并因此构成了侵权行为的包装、标签或者设备适用在相关产品上。在只出现商标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商标所有人可以采取上述手段。此外,商标所有人还有权阻止那些功能性特征与在先商标适用范围相类似的产品进口到国内,并以此来防止这些产品在捷克共和国境内自由流通。
最后但同样重要的一点是,现在人们可以为一种特殊类型的集体商标提交申请了。而上文中所谓的“认证商标”可用于区分出那些已被证明具备某些特征(例如材料、制造工艺、质量和精准度)的产品和服务。此外,只有符合产品与符合认准要求的人士才可以提交此类申请。
显然,人们对于捷克商标法律体系的变化仍抱有诸多的疑问。因此,对这些问题感兴趣的人士应该就捷克(甚至整个欧洲)的商标事物变化趋势向那些专业的机构征询意见,并获得相应的帮助。(编译自:www.monda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