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河南省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1月23日出台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下发,旨在解决知识产权维权领域存在的“举证难、赔偿低、周期长”等问题。
这是河南省对中央在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创新要求的具体落实。2017年4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这是最高法历史上第一次五年规划和《纲要》。2018年2月,经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这是“两办”印发的第一个专门面向知识产权审判的里程碑式的纲领性文件。
据了解,《意见》共25条,分为7个部分:总体要求、构建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构建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相适应的侵权赔偿机制、推进落实知识产权裁判方式改革、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保障措施。每一条任务都分解给了相关部门。
针对“举证难”问题,建立当事人提供证据与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及保全证据、证据披露与排除证据妨碍等统筹协调的证据规则体系。主要包括: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法院应及时、有效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证据所在地的公安、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应积极配合;法院引导、鼓励当事人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法院加大对故意逾期举证、怠于举证、毁损隐匿证据等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制裁力度,将诉讼失信行为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要鼓励、引导当事人对不易保存、易于毁灭的证据采取公证形式予以固定;在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人实际持有对其不利的证据时,法院可要求予以披露,对方不予配合构成举证妨碍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惩戒;适用事实推定规则,适时转移举证责任,加大被控侵权方的反证和说明义务,合理降低权利人的维权难度。
针对“赔偿低”问题,在坚持以补偿性为主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惩罚性赔偿机制。包括:法院强化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举证指引,在立案阶段要通过向当事人行使释明权;法院要鼓励、引导权利人积极选择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评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建立由败诉方承担评估费用等合理维权成本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法院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建立关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确定的常态沟通机制,确保司法确定的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科学、合理;对群体性侵权、规模侵权、恶意侵权、反复侵权等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有效威慑和遏制侵权行为,实现侵权赔偿数额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协调和相称。
针对“周期长”问题,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效率。主要包括:加大司法对知识产权行政行为以及执法程序合法性的审查力度,引导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调查取证、证据审查、侵权判定等执法标准上与司法机关统一;加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信息化建设力度,在全省法院建成具备远程举证、质证、作证以及语音识别等功能,可当庭网络检索的科技法庭,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办理的智能化水平;适时扩大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适用范围,实施“简案快审、难案精审”,提高审判质效。
《意见》要求,推进落实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改革。完善知识产权审判管辖机制,构建全省专利纠纷等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郑州知识产权法庭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主,部分简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辅的审判格局,促进知识产权审判专门化、管辖集中化和人员专业化。完善公检法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协调沟通机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优势,探索实施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知识产权审判领域购买社会服务的支持力度,指导审判机关将符合政策规定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实现购买行为的规范化和顺畅化。(省法院、省财政厅按职能分工负责)
《意见》还规定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在保持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稳定的基础上,建立知识产权法官挂职交流常态机制。完善挂职锻炼法官绩效考评管理办法,探索上下级法院之间、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之间法官动态调配,合理配置审判资源,提升知识产权法官司法能力。定期选派优秀知识产权法官到有关党政机关任职、挂职,提高知识产权法官综合素质。建立从立法工作者、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知识产权法官机制,拓宽知识产权法官培养渠道。加强技术调查官队伍建设,选聘优秀技术调查官为司法雇员,在省法院和郑州知识产权法庭全面推行技术调查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