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莒县食药监管局食用农产品等流通环节抽检39批次,1批次不合格 “反欺诈”需求旺盛各类机构分羹千亿市场 华纳兄弟《西部世界》网络游戏被诉侵权 英国“脱欧”将会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带来哪些影响 Siri涉嫌侵犯他人专利 苹果赔偿2500万美元“私了”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3批次肉制品抽检不合格 屡败屡诉 赛事直播有“著作权”吗? 广东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批次食品不合格 土耳其专家探讨计算机程序的可专利性 山东省2月共抽检11066批次食品 样品合格率为97.03% 四川首批12家企业启用新版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初步建立 广州市质监局抽查7批次蓄电池产品不合格5批次 外媒:一韩国电池公司为苹果开发空心锂电池 天津多所中小学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实践活动 广西南宁获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 谨防二手交易平台成“假劣货集市” 中美追风区块链热潮:全球半数专利申请来自中国 南网超高压863课题获验收 申请发明专利40项 山东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 陕西西安市灞桥区抽检8类食品56批次样品 不合格4批次 抽检8类食品 22批次不合格 最高检:发布健康产业领域意见 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印度德里高等法院发布2020年专利诉讼规则草案 一加科技在美被诉专利侵权 重庆首个商标注册受理窗口在江北批准设立 吉林省食药监局抽检3类食品171批次样品不合格1批次 丰田等7家公司成立联盟分享知识产权 日企加速研发电动汽车 韩国知识产权局介绍2022年将发生的制度变化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抽检食品272批次样品 不合格11批次 沙特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贵州毕节商标业务受理窗口顺利运行 四川德阳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四川省卫计委:4家游泳场所水质抽检不合格 声纹识别专利技术引领移动金融安全新航向 河北省唐山市工商局抽检:15个批次成品油不合格 浙沪毗邻地区卷烟打假协作会议在浙江嘉兴召开 维C银翘片在港遭预警 药品市场监管再遭质疑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16批次冷冻饮品 1批次不合格 黑龙江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全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培训 云南白药承认含有乌头碱 被香港卫生署收回 汽车行业:完善专利布局 提升竞争实力 湖北鄂州市工商局:2个批次农资肥料不合格 浙江省玉环市市场监管局抽检54批次食品 6批次不合格 前3季度打击侵权假冒力度持续加大 福建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检不合格率为3.26% 中国制造业:构建以品牌为核心的竞争新优势 广东质监局:莞产蚊帐被检出不合格 天津生态城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园区揭牌 陕西省公安自主研发项目获国家专利

避免网络侵权该绕开哪些“坑”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产业迅猛发展,互联网成为小说、电影、歌曲等作品的主要传播渠道,网络用户在电脑、手机等终端浏览小说、播放歌曲和电影,更是成为常态。与此同时,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纠纷亦呈现增长快、数量多之态势。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获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本文结合法院审理的具体案例,细数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的数种形式,并对相关的法律风险进行提示。

提示一:确认时事性文章范围

案情简介: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站上转载了原告在其所属网站上已刊登的文章,并以该文章内容是时事性文章为由拒绝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涉案文章为《涉房企业断臂求生云云》,系对当时金融财经领域房地产相关问题所作的具体介绍和评述,不属于“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被告抗辩不能获得支持,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费用。

法官提示: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在作者未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前提下,媒体刊登或播放其他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适用该条款应至少符合两个要件:一、涉案文章属于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二、使用人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来源于《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当时公约的制定者认为促进信息在国际间的自由流动,特别是让一国民众了解其他国家报刊上出现的政治观点,比保护作者的著作权更为重要。因此在作者没有作出保留声明的情况下,一国的报刊可以自由地复制和翻译其他国家报刊中登载的文章,而对于讨论政治问题的文章,其他国家的报刊有复制和翻译的绝对自由,作者甚至不能通过作出保留声明而阻止这种行为。但随着各国报刊业的发展和记者与其他作者权利意识的增强,《伯尔尼公约》在后续的几次修订中逐渐加强了对报刊中登载的作品的保护,并缩小了允许自由复制的范围。因此,应对我国《著作权法》中“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这一概念的内涵作出严格的解释。

提示二:认清“水印”效力

案情简介:

原告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所属APP上提供了原告电影的在线播放服务,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电影。其中,APP播放的电影画面左上角显示有原告名称的水印。被告称:水印可以证明被告仅提供了作品链接。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水印是原告授权的网站在播放该电影时加上的,被告无论是直接提供该电影,还是仅提供了电影链接,只要电影内容本身来源于原告授权的网站,即使公众通过APP播放的是提前下载至被告片库的电影,电影画面左上角也能显示该水印。因此播放画面是否有水印,不能判断被告是直接提供电影内容还是仅提供了电影播放链接。鉴于该电影的播放过程并未离开被告APP的页面,且并无其他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的仅是链接行为,因此不能认定被告的行为仅为提供网络服务,其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官提示: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中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无过错的,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该案中的水印属于电影本身就有的,无法区分被告APP上播放的电影是被告已下载至片库的,还是通过链接转至原告授权网页上的,也就不能证明被告“仅”提供了网络“服务”,不排除其也提供“内容”。

提示三:明确“适格原告”

案情简介:

被告在其开发的APP上播放原告继受取得的纪录片,该纪录片正版光盘署名的承制单位不是原告。由此,被告认为原告不享有该纪录片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没有侵犯原告的相关权利,原告无权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纪录片的片尾署名以及正版音像制品封面署名内容可知,该纪录片的著作权属于A电视台,而原告通过授权书从A电视台在授权期限内继受取得了该纪录片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关维权的权利,所以原告享有该纪录片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法官提示: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所以本案中纪录片片尾和正版音像制品封面署名的A电视台是该纪录片的著作权人。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著作权人可以自己行使著作权,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著作财产权。本案原告正是通过与著作权人签订授权书,从而在授权期限内继受取得了该纪录片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成为该纪录片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人,可以对侵权者提起民事诉讼。作者:栾羚(作者系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二庭法官助理)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猜您喜欢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