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这是专利法自1984年审议通过,1992年、2000年和2008年三次修正后的第四次修正。草案加大对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力度,侵犯专利最高赔5倍或500万元;增加举证规定,解决专利维权“举证难”;增设“专利开放许可制度”,规定职务发明创造可实行产权激励,促进专利转化、运用与实施;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专利侵权的连带责任;延长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至15年。
澎湃新闻邀请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施扬、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袁新忠和律师戴琦旻,解读日前经审议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中的7大重点。
以下为解读:
加大对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惩罚性民事赔偿力度
草案拟规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计算的数额一到五倍内确定赔偿数额;并将在难以计算赔偿数额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的赔偿额,从现行专利法规定的一万元到一百万元提高为十万元到五百万元。
袁新忠:该条规定体现了国家为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采取加大惩罚专利侵权行为的赔偿力度,显著提高侵权人的违法成本的措施,进一步起到扼制侵权源头的发生率,让侵权人意识到只有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专利许可使用权,才能避免遭受更大的经济损失,真正做到守法、合法经营良性循环。在我国已经发生的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于举证难等客观原因,法院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适用法定赔偿标准,但往往判定的赔偿额普遍较低,侵权人为此所付出的违法成本很小,极大地挫伤了专利权人的维权积极性。目前在非法高利润和低违法成本的利益唆使下,专利侵权案件发生率逐年递增,为了改变这种不利局面,只有加大违法成本,增加惩罚性的赔偿力度,才能扼杀住侵权的源头,让侵权人回归到事前合法授权的层面,同样也利于发明专利的可持续发展。
施扬:针对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草案在现行专利法确定的侵权赔偿数额计算方式的基础上,新增惩罚性赔偿条文规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可以在按照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计算的数额1-5倍内确定赔偿数额。在难以计算赔偿数额的情况下,将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的赔偿额从现行专利法规定的1万元到100万元,提高为10万元到500万元。加大对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既能显著增加侵权成本,震慑专利侵权违法行为,也能更好的保障专利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完善专利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草案拟增加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袁新忠:这条规定恰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证据持有推定原则在专利法中具体应用,在专利维权司法实践中,权利人即便穷尽各种方法证明了侵权人专利侵权事实,但面临一个重大难题,如何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依据目前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侵权赔偿数额按如下情况处理:权利人能够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具体经济损失的,按具体损失确定赔偿数额;若权利人无法证明具体损失的,则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实际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如果无法确定侵权人实际获利数额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如果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法院按照具体侵权实际情况,酌情在法定一万元到一百万元的赔偿数额中确定赔偿数额。实践中权利人往往很难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和对方的侵权获利证据(相关证据掌握在侵权人手中,法院目前无法强制其提交),又鉴于目前技术手段和法律规定在此层面处于空白,无法通过现场证据保全方式,实地查清侵权产品的实际数量,最大化的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增加了该条款,那么在侵权人拒不提供涉及专利侵权销售数量和因此非法获利等相关财务账册等资料,法院可以直接依据此条,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这是民诉法原则在专利领域的具体应用,进一步改善权利人维权难的有力措施。
施扬:对于权利人而言,在部分专利侵权案件中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证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及其过错十分困难。对此,草案拟完善举证责任分配,规定在权利人已经完成初步举证后,若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完善专利行政执法、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草案拟增加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合并处理;对跨区域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袁新忠:该条规定赋予了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管辖权,这也符合行政法的高效便民原则,多渠道、多领域的协调操作,改变了过去只能单一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专利侵权纠纷的尴尬局面,填补了行政机关在此层面的管理空白,发挥行政机关的管理效能,更好、更便捷为当事人解决矛盾,促进知识产权的和谐发展。
施扬:草案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侵犯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合并处理;对跨区域侵犯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请求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并且,对于专利相关侵权违法行为,行为人除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外,草案还提高了专利行政部门对非法行为人的罚款限额,加大处罚力度,充分地体现法律的震慑作用。
新增网络专利侵权的连带责任
草案拟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责令停止侵权的决定,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侵权产品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要承担连带责任。
戴琦旻:该条规定是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关于网络侵权有关规定在专利领域的具体应用,随着互联网科技的高速发展,网络已触及到各个领域内,专利侵权案件也从传统的单一网下转入到发达的互联网上,互联网逐渐成为侵权现象的“重灾区”为了切实保护权利人,由于网络具有范围广、传播快的特性,网络上的侵权对于权利人来说损失更大,而且维权成本和难度都显著增加。如果不对此进行约束的话,对于专利权的保护将极为不利,同时对于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也不利。
施扬:以往在网络专利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只得依《侵权责任方》对于信息网络侵权的规定主张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对此,草案拟增加: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责令停止侵权的决定,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侵权产品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要承担连带责任。此次修订在特别法(专利法)中新增网络专利侵权连带责任的规定,将更有利于权利人合法利益的保护。
明确职务发明的激励机制
草案拟增加规定: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可以依法处置,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戴琦旻:该条规定明确了单位对职务发明的处置权,进一步调动了发明创造者的积极性,为促进发明专利的实施和运用给出了法律保障制度,有效地激励我国发明专利的自主创新能力。
施扬: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实践中,职务发明的专利人以单位为主,发明人或设计人就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相对较少。草案此次规定单位可以对职务发明行为实行产权激励,发明人或设计人有权以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合理地分享职务发明带来的创新收益,将有力地促进与鼓励单位技术人员、科研人员参与技术攻关及成果转化。职务发明的具体激励机制有待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专利法修正案》正式稿予以进一步明确。
新设专利开放许可制度
草案拟增加规定:专利权人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任何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
戴琦旻:鉴于目前我国的专利申请和授权的数量突飞猛进,但是专利的实施转化率并不高。为了鼓励专利权的实施和运用,草案中该规定借鉴了国外经验,引入了当然许可制度。专利权人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其愿意许可任何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当然许可。这种做法相当于专利权人将自己的专利展示出来,明码标价,任何人只要觉得这个专利有市场价值并且许可费用可以接受的话,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支付许可使用费以后就可以实施了。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今天,这种新的许可方式将极大地方便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之间的沟通,显著降低专利许可成本。
施扬:草案新设专利开放许可制度,规定专利权人可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由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后,任何人支付许可使用费即得该专利实施许可。草案确立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将有利于专利技术供需双方的平衡,尤其体现于具有发明设计能力的高校、科研机构与富有资金的企业之间的对接。同时,开放式的交易模式能够降低专利许可的交易成本,促进专利的传播与利用,更多的专利信息披露也可避免信息不对称的交易风险。
外观设计专利国内优先权制度与保护期限
草案拟新设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内优先权制度,优化要求优先权程序,并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由现行专利法规定的十年延长至十五年。
戴琦旻:该条规定对于广大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来说也是一个好消息,新增的国内优先权保护制度和延长保护期限,进一步的调动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创造积极性,有利于我国知识产权的可持续性和谐发展。
施扬:我国现行专利法对于国内优先权仅规定适用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草案此次新设了外观设计专利的国内优先权制度,规定: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再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同样可以享有国内优先权。这一改变系为适应我国加入关于外观设计保护的《海牙协定》需要,若缺少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制度,将导致国内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权利不对等的矛盾。同样地,为适应《海牙协定》的需要,草案还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由现行专利法规定的十年延长至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