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是依托互联网发展而新兴的购物模式,因具有方便快捷的优势,颇受消费者欢迎,但随之而来的,是网购人身侵权案件的不断增多。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组成课题组,对近三年焦作市法院受理的网购人身侵权案件进行了专题研究。
一、基本情况
近三年来,焦作市法院共受理网购人身侵权案件26件,其中2016年7件,2017年10件,2018年1月至10月9件,整体呈上升趋势。通过调研分析,课题组发现目前消费者常用的网购平台主要是电子商城和微商,起诉电子商城的案件有19件,起诉微商的有7件,起诉理由均是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请求赔偿;在产品质量问题中,三无化妆品和瑕疵生活电器是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主要原因,其中三无化妆品占比为69.23%,瑕疵生活电器占比为30.77%。
通过对侵权案件的26名原告进行走访,课题组发现此类案件的所有原告在人身受到伤害后,都在第一时间选择采取私力救济,但成功率较低,仅有6名原告获得商家主动赔偿;在私力救济难以发挥作用的情况下,有75%的受害人愿意提起侵权之诉,但都认为打官司很麻烦,赔偿款的赔付周期较长,其余25%的受害人表示不愿意走诉讼途径,觉得浪费时间和精力。
二、存在问题
1.购物平台准入门槛低。在电子商城注册的商家,只需按照平台入驻的流程和要求在线填写信息,提交产品质量合格书,审核通过即可经营,平台一般不会对产品进行实际检测。微商则是通过微信社交平台进行商品交易,因缺乏相应的约束,产品质量无法审查,大多数产品为三无产品,以化妆品居多。
2.消费者私力救济困难。在电子商城登记注册的商家,没有实行实名制,商家的身份、所在营业地和住所地都不一定是真实的,消费者只能通过聊天软件联系商家。对于微商,因是基于社交关系产生的商品买卖,一旦互删好友,救济也就无门。而且,如果是物流公司将商品毁损,会出现商家与物流公司互相推诿责任、赔偿主体不明的情况,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传统购物模式下出卖人、买受人、承运人的风险和责任分担在网购中如何适用还存在争议。
3.诉讼过程繁杂。网购侵权案件的诉讼过程略显繁杂,在立案阶段,消费者向侵权行为结果地法院起诉时,因证据少,不能准确提供商家消息,如商家个人身份信息或是营业执照、经营地等,立案有难度;在受理阶段,通常原被告距离较远,送达困难,增加了诉讼成本,也影响案件进程;在审理阶段,侵权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网购中消费者掌握的只有双方存在买卖关系的证据,对侵权结果的产生是否由商家产品造成很难举证证明,而在认定侵权责任主体时,又会有交易平台、物流公司是否构成共同侵权人的问题;原告胜诉后,若被告商家不主动履行,异地执行也有难度。
三、对策建议
1.联动配合,设立网购监管体系。应尽快建立包括工商、质监、商务、行业协会等部门的网上监管体系,规范网购交易环境和秩序。工商部门要做好对网络商家的动态管理,商家入驻平台时,审核其营业执照、商品合格书,经营过程中,关注商家信誉和消费者的反馈,对多次被投诉的商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拉入黑名单,剥夺在网上经营的资格。质监部门要定期对网络商品进行检测,对质量不过关的产品,及时销毁,坚决不让其通过网络渠道流通出去。电子商务协会要根据网购发展趋势,制定行业规则,引导行业加强自律。消费者协会要充分发挥保障作用,在线上线下做好普法宣传工作,将网购注意事项、安全常识、维权通道普及给消费者。
2.与时俱进,完善相关立法。一是可对经营者的侵权责任进行划分,结合司法实践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若电子商城未尽到审查义务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可列为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微商,则按照传统的侵权责任体系进行赔偿;二是物流公司或第三方过错造成产品缺陷致使消费者身体受到伤害的,应按照相应过错承担责任;三是可与保险法相结合,在网购中引入投保制度,与保险公司合作,根据网购产品价格设置相应比例的保险费用,经营者为其产品投保,消费者为其人身安全投保,在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时,迅速启动保险金,快速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3.改革创新,精简优化司法程序。为快速解决消费者的诉求,可结合案件情况优化司法程序。首先适时适用速裁程序。速裁程序是对一些简易、小额民事案件实行快审快结,在网购侵权案件中,如果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赔偿款数额较小的,可以优先启用速裁程序,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当庭或当日宣判,提高诉讼效率,保障消费者权益;其次可改革举证制度。消费者网购掌握的证据通常是一些电子数据,容易被修改和删除,若仍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会增大举证难度,可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让商家承担举证责任,就商品质量、安全性能、使用说明、保障义务进行举证,若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要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以此平衡双方权利。
(课题组成员:朱战利 张曼 谢亚非)
(责编:谷妍、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