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冤相报何时了。
在食品行业,两家业务经营类同的企业因为商标“掐架”似乎成了一件常事。
10月12日,一份一审判决书的公开再度让食品圈弥漫出硝烟味。
在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稻)诉北京稻香村食品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稻)及申联超市一案中,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北稻侵犯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稻)注册商标专营权,判决北稻停止在糕点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并赔偿115万元。
无独有偶。
9月1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苏稻侵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停止在月饼、粽子等商品上使用“稻香村”的文字和扇形标识,并需赔偿北稻3000万元。
法治周末记者梳理发现,在食品行业,因商标“掐架”的企业并非只是两家“稻香村”企业。
近年来,围绕商标,食品行业出现了诸多商标侵权纠纷。他们“你来我往”,相互提起诉讼,互不相让。
食品圈里的商标维权“掐架”
苏稻、北稻之争确非食品行业唯一争斗的两家企业。
在网红品牌中,不久前,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鲍才胜餐饮”)和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尚餐饮”)因为“鲍师傅”品牌同样在争斗。
8月23日,鲍才胜餐饮选择在南京召开媒体见面会宣布,在江苏省展开针对易尚餐饮加盟商的三起商标维权诉讼初战告捷。
同时,鲍才胜餐饮一方透露,自今年以来,围绕易尚餐饮加盟店,鲍才胜餐饮已陆续在北京、天津、武汉、南京等地进行维权。
而作为当事人的另一方,易尚餐饮也“不甘示弱”,同样指责鲍才胜餐饮在侵权,并公告称也已采取法律措施进行维权。
同样的情形出现在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白水杜康”)和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杜康”)两家企业身上。
法治周末记者梳理了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与白水杜康、洛阳杜康相关的裁定书、判决书。梳理结果显示,近年来,围绕商标侵权问题,白水杜康和洛阳杜康之间你来我往,相互发起过多起诉讼,这些诉讼在北京、上海、河南、陕西、天津等多地法院进行审理。
例如,2016年8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民辖终103号”民事裁定书显示,洛阳杜康起诉白水杜康、洛阳市洛龙区国灿百货商行,原因是白水杜康生产、洛阳市洛龙区国灿百货商行销售的“白水杜康”酒类产品侵犯其“杜康”商标专用权。
而在2017年1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民辖终6号”民事裁定书显示,白水杜康起诉洛阳杜康、1919酒类直供陕西延安市子长县安定路店,认为后两者存在商业诋毁行为。
此外,法治周末记者梳理发现,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从2013年到2018年,北稻和苏稻围绕着“稻香村”商标的判决近30份,最集中的2017年有十余份。同时,卷入商标纠纷的还有华彬集团和泰国天丝的红牛商标诉讼战、王老吉与加多宝商标之斗等。
以各自持有注册商标互相起诉
法治周末记者梳理发现,很多企业商标权争斗存在历史原因,例如,红牛商标之争、杜康商标之争、王老吉加多宝商标争斗等。
白水杜康、洛阳杜康曾在1992年以前,在政府的干预下,由洛阳杜康(前身河南伊川杜康酒厂和河南汝阳杜康酒厂)享有152368号“杜康”商标,与白水杜康一起共用。
1992年9月1日,商标进入续展注册期,商标归属和使用问题再起争端。虽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多方协调,但始终未能达成一个各方均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最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白水杜康酒厂可以注册带有地名的杜康商标,并于1996年12月14日核准了白水杜康酒厂申请的第915685号“白水杜康”商标。伊川杜康酒厂则办理了152368号“杜康”商标的续展。
至此,“152368号”与“915685号”注册商标共存的局面产生,也让两家企业凭借各自持有的商标在市场和法庭上争得不可开交。
历史原因之外,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很多企业的商标都注册在了相同或相近的商标注册大类中,虽然细分商品不同,但在实际的经营业务却是相同。由此,持有商标的企业会向没有商标的竞争对手发起诉讼维权。
在最近热炒的北稻、苏稻商标之争中,苏稻持有第184905号“稻香村dxc及图”(第30类饼干)、第352997号稻香村dxc及图(第30类果子面包、糕点)两个注册商标。北稻持有第1011610号“稻香村”(第30类馅饼、饺子、煎饼等商品上,不含糕点、饼干)、第8104706号“北京稻香村”(核准商品商品包含糕点、饼干及其他)注册商标。法治周末记者梳理判决书发现,北稻、苏稻同样凭借持有的各自商标,以不同的诉讼理由向对方及线下实体店发起诉讼,并各有胜负。
同样,鲍才胜餐饮和易尚餐饮也在拿着各自注册的商标互相对峙。
判决书显示,易尚餐饮持有第17899179号人像商标、第17899060号“鲍师傅文字+拼音+人像图形”商标、第17899096号“鲍师傅文字+拼音+人像图形”商标,核准使用范围分别为第30类(包括咖啡、茶、面包、八宝饭、谷粉、面条、调味品、酱油、冰淇淋、发酵剂)、第32类商标(啤酒、矿泉水、果汁等饮品)、第43类餐饮住宿商标(包括餐厅、茶室、旅游预订、酒吧服务、咖啡馆、流动饮食供应、养老院、会议室出租、餐馆、日间托儿所)。
而鲍才胜餐饮则持有注册号为12484211“鲍师傅”文字商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糕点、面包、饼干、布丁、麻花、月饼、酥皮蛋糕等。两家企业则在公开发声中都坚称自己有权经营糕点食品。
“两家竞争对手经营相同,但依靠掌握的不同的注册食品分类商标,互相维权诉讼,而法院则依据是双方是否在没有被核准的食品范围内使用了这个品牌名称而作出判决。”中国食品产业分析员朱丹蓬说。
意在争夺市场
在多位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看来,企业商标纠纷的背后,还是争夺市场的因素在作祟。
“历史的原因,很多的企业可能在最初是区域品牌,都有自己的特定区域,可是伴随着电商渠道或企业迈向全国市场时,品牌与品牌之间的相撞就会诱发出矛盾。”朱丹蓬分析。
不过,朱丹蓬看来,这样的争斗往往是弊大于利。
“商标之争对两家企业业绩、品牌发展、市场都是有影响的。尤其是区域品牌之间。”朱丹蓬认为,如果他们争斗激烈,就不能全心全意投入到营销、研发当中,可能为此疲于奔命,僵持争斗只会致双方都难做大,难以走向全国市场
“在消费端,这样的争斗也会使消费者产生‘谁是李逵谁是李鬼’的不解,造成对双方品牌的不信任感。”朱丹蓬说。
不过,产业市场研究机构中为咨询研究员张磊则持有不同观点。
“两家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较量,虽然是争吵与矛盾,但直接可以保持品牌热度,让消费者关注品牌,间接可以扩大品牌的影响力,从实际来讲,将会进一步提高两家企业的业绩,进一步提高市场占有率。”张磊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说。
那么,像这样的问题,该如何实际解决?
朱丹蓬认为,解决这样的矛盾比较难,除非有一定实力资本将两家争斗的企业进行合并或其中一家“吃掉”另一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