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范围内,随着音乐产业的快速发展,业界不断探索更多盈利模式,音乐版权证券化就是其中的一种。近日在京举行的“全球音乐版权投资第二入口论坛”上,由新加坡、法国、美国、荷兰及中国等国的音乐人共同创立,总部位于新加坡的音乐公司CME国际启动旗下音乐平台——全球音交所(AIP.trade,下称AIP)区块链应用中国大陆地区内测。CME国际CEO赵易天介绍,音乐人版税收益的持续增长催生了基于收益再融资的音乐版权投资第二入口,即音乐版权证券化,目前该平台正尝试在全球开展这项业务。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AIP主要支持音乐人、唱片公司等通过歌曲上市出售股票的形式,用歌曲的未来版权收益进行融资,提前获得收益,而粉丝和投资者则可购买交易所喜爱歌曲的股票,共同分享歌曲未来版权收益和潜在的高额资本投资利得。其实,歌曲证券化在国外早有先例,在我国,虽然目前还未开展音乐版权证券化,但相关话题已引发行业人士探讨。
“音乐版权证券化能够帮助音乐人提前变现预期版税收入,缩短其资金回笼时间,加快音乐作品开发。并且,音乐版权证券化拓宽了投资渠道,能够解决音乐行业的融资困境。”在知识产权证券化领域深耕多年的北京华智大为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李东亚对我国音乐版权证券化前景充满期待。
阻力重重
歌曲新股发行是音乐版权证券化的一种融资形式,而过往的音乐版权证券化实操,多为歌曲债券发行。追溯至1997年,在铂尔曼集团(PullmanGroup)的策划下,英国著名摇滚歌星大卫·鲍伊将其在1990年之前录制的25张唱片的预期版权许可使用费证券化,发行了鲍伊债券,成功筹集到5500万美元。几年前,美国著名说唱音乐人埃米纳姆(Eminem)曾对自己的歌曲进行募股,成功募集到上千万美元。在我国,音乐版权证券化业务刚刚开启,有行业人士指出,除却音乐版权证券化本身的条件限制,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也可能给未来音乐版权证券化带来一定限制。
“音乐作品版权构成复杂、作品海量、版权许可分散,这些都是音乐版权证券化的障碍。”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副理事长周亚平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AIP平台上,有这样的规定:只要音乐人拥有歌曲某种收益权,即可申请新股发行。对此,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阳东辉认为,版权所有权是其所有人获得版权价值和对抗他人求偿权的基础,也对评估版权价值有重要作用。比如,当音乐版权为共同拥有,而共有人不同时参与版权证券化时,证券化价值就会减少;如果音乐人仅拥有歌曲的某一种版权,则可能因为版权许可收入少而导致版权证券化缺乏经济价值。
在腾讯研究院版权研究中心秘书长田小军看来,目前国内外法律法规对于完善版权担保物权的规定均不明确。音乐版权证券化中,证券的信用基础是音乐产生的收入流,音乐版权则充当担保。当证券到期,持有人得到偿付时,音乐版权上的担保物权解除,版权所有人则可以继续收取许可费;持有人未得到偿付,其应享有绝对优先的受偿权利。他强调,证券持有人的这种权利必须得到法律确认。此外,我国现行相关行政规章规定,只有经银监会批准的投资公司或信托公司才能成为证券化受托管理人,给证券持有人分发版税收益。
未来可期
AIP平台在我国的内测能进展到何种程度,目前尚不能预见。在田小军看来,其构想与实操对音乐长尾市场而言也许是件好事。其通过协议规避掉非法集体管理的风险,以技术介入的方式实现权利人对音乐版权流向、分配以及流转的直接控制,值得鼓励。
针对我国探索音乐版权证券化面临的诸多难题,阳东辉提出了三点建议:首先,应当建立一个聚集艺人音乐作品的版税池,作为实施音乐版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这样既可以消除投资于单一艺人带来的风险,以及由于个别艺人受欢迎程度下降而给未来版税收益带来的消极影响,也有利于拥有多元艺人的唱片公司充分参与证券化交易。其次,应允许有限责任公司成为委托受理人主体,享有发行证券的资格,此外还应规定一个较低的资本金标准,并且保证公司的发行资格不受赢利存续年限的限制。最后,为保护版权证券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应在我国未来的专门立法中明确规定证券持有人的担保物权是绝对优先权而不是次级权利。
作为音乐人,周亚平更关注中国音乐市场的发展,认为目前音乐版权证券化在国内市场仍然只是理论命题,对于音乐产业最有价值的探索,还是应考虑通过技术手段和商业逻辑的设定让音乐产业规模真正做大,能够实现巨额现金流和精准结算,帮助音乐版权切实变现。在此前提下,音乐作品才具有拓展其他商业概念的基础。
李东亚及其团队近年来一直在知识产权证券化领域持续投入,他认为,每个国家的情况都不尽相同,中国应该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之路,找到一条能够真正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题的有效路径。(本报实习记者李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