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熟悉专利业务与法律知识,清楚专利案件中法官需要了解哪些技术原理,因此非常适合担任技术调查官。”近日,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下称专利代理人协会)举行的兼职技术官经验交流会上,副会长林柏楠如此说道。据了解,技术调查官旨在辅助法官在知识产权诉讼中进行技术事实的查明,日本、韩国等均已设立技术调查官制度。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公布《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正式建立起技术调查官制度。
2015年以来,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均成立了技术调查室,开始探索在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中引入技术调查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5年10月任命的首批兼职技术调查官共37人,涉及技术领域涵盖光电、通信、医药、生化等专业,除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的人员,还有3名是经由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选拔的专利代理人。3年来,专利代理人发挥多年积累的专业技术与专利法律优势,严格遵循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回避制度参与司法审判,在技术类案件的审理中展现出积极作用。
认真负责查明技术事实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室负责人仪军法官介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选拔技术调查官首先需要符合“五个一线”的标准,分别是生产、科研、教学、审查、代理一线,要求技术调查官具备专业的技术背景。
“如果涉及技术的法律事实较为简单,法官向指定的技术调查官询问即可。如果涉及技术的法律事实较为复杂,技术调查官可能会出庭,甚至是参与证据的取证与保全。”林柏楠说,“专利代理人的职责是放大发明人的技术亮点,但做为技术调查官需要中立。技术事实认定一定要准确,不能等案件上诉至高级人民法院后才发现出了技术事实方面的错误。”在他看来,司法审判中的争议问题一般是最前沿的技术问题,尽管专业大方向匹配,但针对特别细微的问题,技术调查官仍需进一步学习,让当事双方信服。
张建成是机械领域的资深专利代理人。在担任某一涉及太阳能技术案件的技术调查官时,他还特地向太阳能技术领域的一线技术人员、设计人员了解他们对于特定技术的认识。“全面学习后,我们出具的结论能更加接近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理解。”张建成通常会按法院要求制作一份幻灯片,将审判中重要的技术事实争议点用图示标注出来,供开庭时各方使用。迄今为止,他共参与过6个案件的审判,撰写的每份技术调查书在7000字至1万字。
“专利代理人在代理一线有着丰富的技术实践经验,并且专利法基础扎实。有的专利代理人不仅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还有律师资格证,具备诉讼法的专业知识,参与知识产权审判有利于其充分发挥复合优势,法官和技术调查官之间沟通起来也十分顺畅。”仪军表示。
维护公正严守回避制度
“我国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对于技术事实的查明,更多借助专家辅助人、鉴定、专家咨询等方式进行。我国技术调查官制度通过法院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技术类案件审理的专业性、中立性、公开性、独立性。”仪军介绍,日本起初从专利特许厅抽调审查员到法院担任为期3年的全职技术调查官,但2002年起,日本东京高等法院以及东京地方法院也尝试从懂技术的律师群体中选任全职技术调查官。
那么专利代理人能否担任兼职技术调查官?据林柏楠介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设立技术调查官之初,曾有声音认为专利代理人可能与当事人存在相关利益关系,不适合担任兼职的技术调查官。为避免利益冲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回避实施细则(试行)》第二条,特别针对来自专利代理机构或律师事务所的技术调查官,列出了5种应当回避的情形,其中将技术调查官所属的专利代理机构或律师事务所从事的专利业务涉案也作为了回避的理由之一,并且规定专利代理人及其所属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接受当事方最后一件业务尚未满一年的也须回避。
“专利代理人担任兼职技术调查官,和专利代理人或专利代理律师承接案子不同,是完成国家公务,这份规则基本将任何可能影响技术调查官公正判断的因素基本上都考虑了进去。”林伯楠介绍,现行回避制度规定专利代理人作为技术调查官接受技术调查室指派参与到专利诉讼中时,首先需到自己所属事务所的数据库中查询是否涉案专利存在利益关系,如若存在则自行回避,当事人一方也有权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法院申请其回避。
今年10月,首批兼职技术调查官将结束他们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工作。对此,仪军表示,考虑到专利代理人及其事务所接触的当事人多、被回避的可能性相对大,专利代理人在技术调查官团队中所占比例不会太大,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继续聘用工作经验丰富、工作态度认真的专利代理人,延续这一制度。“专利代理人、知识产权律师的参与有利于案件技术事实的查明,他们在技术调查官机制下同法官保持一定的沟通和联络,也将有利于知识产权法律共同体的培育。”(知识产权报实习记者邹碧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