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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质监局:童车产品监测50批次13批次存在质量问题

辽宁省质监局近日发布“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情况通报2018年第3号”,通告称,近期,该局组织开展了童车产品(儿童自行车、儿童三轮车、儿童推车)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本次风险监测共采集样品50批次,分别采自超市/大型商场、批发市场、电商平台等渠道。主要依据GB14746-2006《儿童自行车安全要求》、GB14747-2006《儿童三轮车安全要求》、GB14748-2006《儿童推车安全要求》等标准,对儿童自行车产品的10个项目:突出物禁区保护装置和螺钉、制动系统、手闸、把立管、间隙、前轮夹持力、后轮夹持力、足尖间隙、鞍管、说明书进行了检测;对儿童三轮车的8个项目:外露突出物、挤夹点、防护罩帽、把立管插入深度标记、鞍管插入深度、脚蹬离地高度、适用年龄和体重、安全警示进行了检测;对儿童推车的6个项目:外露的开口管子、外露突出物、安全带扣的强度、静态强度、适用年龄和体重、安全警示进行了检测。结果表明,50批次样品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样品13批次,合格率为74%。其中,儿童自行车23批次样品中,发现质量安全风险问题的样品7批次,合格率为69.6%;儿童三轮车12批次样品中,发现质量安全风险问题的样品4批次,合格率为66.7%;儿童推车15批次样品中,发现质量安全风险问题的样品2批次,合格率为86.7%。

主要监测项目分析

1.儿童自行车

(1)突出物禁区、保护装置和螺钉:突出物禁区是指儿童自行车的鞍座到鞍座前300mm处之间车架上管的上表面区域,在上表面上不应有突出物。保护装置不合格或螺钉过长,无任何防护套,在使用和搬运过程中容易划伤使用者,尤其是自我防护意识还不是很高的儿童(划破儿童手脚及身体)。

(2)制动系统:最大鞍座高度大于或等于560mm的儿童自行车,无论是否装有固定传动的驱动装置,都应装有两个独立的制动系统,一个制动前轮,一个制动后轮,后制动系统可采用手闸或脚闸。最大鞍座高度小于560mm的儿童自行车,无论是否装有固定传动的驱动装置,应至少装有一个制动系统。无制动系统或制动系统不灵,起不到刹车作用,都容易发生意外,造成伤害事故。

(3)手闸:手闸制动系统的强度不足,在使用过程中损坏,起不到刹车作用,易发生意外,造成伤害事故。

(4)把立管:把立管是指用来连接车把、车架、前叉的管状部件。儿童自行车把立管上应有一永久性标记,清楚地指示把立管插入前叉立管的最小深度,或者采用一个可靠的永久性装置来保证最小插入深度。插入前叉深度不足,在使用过程中,前把脱落或断裂,易发生意外,造成伤害事故。

(5)间隙:间隙指儿童自行车车轮部件正确安装后,轮胎与车架、前叉、泥板或泥板附件之间的距离,其数值大于或等于6mm。关键部位间隙不够,在骑行时易发生突然不能正常骑行的情况,发生意外。

(6)前轮夹持力:前轮夹持力是指为了测试儿童自行车车轮稳定性而在前轴两侧对称施加的力。车轮与车架间的夹持力不够,骑行时易发生车轮脱落,发生意外。

(7)后轮夹持力:后轮夹持力是指为了测试儿童自行车车轮稳定性而在后轴两侧对称施加的力。车轮与车架间的夹持力不够,骑行时易发生车轮脱落,发生意外。

(8)足尖间隙:足尖间隙指脚蹬和前轮胎或前泥板之间的距离,其数值至少为89mm。足尖间隙不达标,在拐弯时,脚尖易碰到前车轮,影响车把转向而造成伤害事故。

(9)鞍管:鞍管是指用来连接鞍座、车架、后叉的管状部件。鞍管上应有一永久性标记,清楚地表示鞍管插入车架的最小深度。插入车架的深度不足,在使用过程中,鞍座脱落或断裂,易发生意外,造成伤害事故。

(10)说明书:未按标准明确说明产品的使用及安全事项,造成使用者错误使用,存在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伤害事故。

2.儿童三轮车

(1)外露突出物:外露突出物是指这样的一种突出物体,由于其位置和刚性,当骑行者在正常骑行时若与它大力碰撞或者当骑行者意外地跌倒在它上面,会对骑行者造成伤害。外露突出物超标,容易伤害儿童手脚及身体。

(2)挤夹点:挤夹点指骑车者在任何骑行位置时,任何可能触及的活动部分小于5mm或大于12mm的孔隙。挤夹点不符合标准,容易伤害儿童手脚及身体。

(3)防护罩帽:无防护罩帽或防护罩帽不合格,容易划伤儿童手脚及身体。

(4)把立管插入深度标记:插入前叉深度不足,在使用过程中,前把脱落或断裂,易发生意外,造成伤害事故。

(5)鞍管插入深度:鞍管插入深度标记是指清楚地标明鞍管插入车架的最小插入深度(即鞍座可调节到的最大高度)的标记或装置。插入车架的深度不足,在使用过程中,鞍座脱落或断裂,易发生意外,造成伤害事故。

(6)脚蹬离地高度:脚蹬离地面高度指脚蹬的最低处离地面的高度。脚蹬离地面高度小于40mm,三轮车在拐弯时容易翻车跌倒,照成伤害事故。

(7)适用年龄和体重:适用年龄和体重是指儿童三轮车产品所适用的年龄范围和预定承载体重的相关说明,未按标准要求明示,使用者超年龄或体重使用,会给儿童带来意外伤害。

(8)安全警示:在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上应标注的使用说明或警示标志。安全警示直接涉及儿童的安全,没有安全警示,会给安装、使用和保养等方面造成困难,甚至会给儿童带来意外伤害。

3.儿童推车

(1)外露的开口管子:外露的开口管子指乘坐儿童可触及区域内的外露管口。所有儿童可以用手摸到的管子,不能有管门,必须使用管套保护,否则容易伤害儿童手脚及身体。

(2)外露突出物:存在风险的儿童推车外露突出物不加以保护,容易伤害儿童手脚及身体。

(3)安全带扣的强度:安全带扣强度不够,直接影响儿童使用的束缚强度,起不到保护儿童安全的作用,必须防止安全带扣松脱,导致儿童滑出车台,造成伤害。

(4)静态强度:静态强度不合格,使童车推车变形或安全性受到影响,容易危害儿童安全。

(5)适用年龄和体重:产品所适用的年龄范围和预定承载体重的相关说明,通常在产品包装、使用说明书及标签上标明。未按标准要求明示,使用者超年龄或体重使用,给儿童带来意外伤害。

(6)安全警示:安全警示直接涉及儿童的安全,没有安全警示,会给安装、使用和保养等方面造成困难,甚至会给儿童带来意外伤害。

针对童车产品风险监测中反映出的问题,该局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通报监测情况。将本次风险监测结果通报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中心,以便及时掌握该产品的质量状况和风险点,做好预防措施。

2.加强部门和地区间沟通联系。将本次风险监测的检验结果函告工商部门及生产企业所在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日常监管做参考依据。

3.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管。适时组织开展童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督促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高产品质量总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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