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北京联合张家口获得2022年冬奥会举办权3周年之际,修订后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开始施行,北京冬奥组委当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了首批奥林匹克标志和残奥会标志公告申请。
根据《条例》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奥林匹克标志提交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由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公告。对残奥会有关标志的保护,参照《条例》执行。北京冬奥组委此次提交公告申请的标志包括14件奥林匹克标志和4件残奥会标志,涵盖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会徽及中英文名称等专有标志和名称。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奥林匹克标志是奥运会和奥运精神的象征,也是国际奥委会和主办国家的重要权益。依法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不仅是主办国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主办国保证奥运会成功举办的重要举措。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将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提供全力支持,在涉及奥运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特别是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上,将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加强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的严厉打击,进一步提高我国对奥林匹克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为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的顺利举办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筹办好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离不开法治的有力保障。”北京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副部长刘洪波表示,此次《条例》的修订,兼顾奥林匹克标志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拓宽了受保护客体的范围,提高了保护水平,并与相关法律法规融合衔接。提交申请的标志公告后,北京冬奥组委会将积极行使标志权利人的权利,在充分开发、利用和维护相关标志品牌价值的同时,对发现的各种侵犯标志专有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坚决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此外,北京冬奥组委将对修订后的《条例》进行深入宣传,普及相关知识,促进社会各界更加关注和支持奥林匹克标志和残奥会标志保护工作,向国际社会展现主办国的良好形象。(知识产权报记者王国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