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启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8”专项行动有关情况。这次行动将以查办案件为重要抓手,有效运用分类监管、约谈整改、行政处罚、刑事打击等多种措施,集中整治网络转载、短视频、动漫等领域侵权盗版多发态势。
在三项重点整治中,被列为首位的是网络转载版权专项整治。新闻通气会说得非常清楚:针对目前网络媒体特别是微博、微信公众号、头条号等“自媒体”侵权现象,将重点打击未经许可转载新闻作品的侵权行为和未经许可摘编整合、歪曲篡改新闻作品的侵权行为,坚决整治自媒体通过“洗稿”方式抄袭剽窃、篡改删减原创作品的侵权行为,着力规范搜索引擎、浏览器、应用商店、微博、微信等涉及的网络转载行为。
分析上面这段话,我们不难做出以下判断:首先,网络转载方面的侵权现象是比较严重的,从事侵权行为的主体是网络媒体,重点是微博、微信、头条平台上面的自媒体。其次,这次行动将要打击的重点是针对新闻作品的侵权行为。第三,这次行动也将坚决整治针对其他原创作品的侵权行为。第四,整治的对象除了前述自媒体之外,还将包括各种平台自身。可以说,此前反映比较强烈的新闻媒体内容被“吃白食”转载、原创作品被无耻“洗稿”的问题都在整治之列。
客观地回顾一下,网络转载的确存在过一个“吃白食”的时代。特别是在网络门户风行之初,他们往往大量转载新闻媒体的作品而无需取得版权拥有者的许可。这种抽血式的竞争模式,表面上成全了网络门户们的“繁荣”,实际上却造成了对新闻媒体的掠夺式伤害。因而,近年来无论是司法解释还是规范文件,都明确地对这种网络转载的“吃白食”现象说不。那种所谓网络转载可以“吃白食”的旧黄历,已经不复存在。
根据相关版权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文件的精神,网络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必须经过版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虽然《著作权法》规定“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可以自由转载,但是凡包含了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报道等作品均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互联网媒体进行转载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著作权法》所称作品刊登后其他报刊可转载的法定许可,只能适用于报刊之间的转载,不适用于网络媒体。
梳理法律法规之后,情况已经很清楚了:无论是网站平台本身,还是开设于网站平台之上的自媒体,转载报刊作品(包括新闻作品)必须首先取得报刊的许可,并且支付报酬。凡是未经报刊许可的转载,都是违反版权保护法律精神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此次四部门联合开展的专项行动,就是要以查案为抓手来普及上述常识。本报评论员周东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