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食药监局官网发布公告称,近期,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18类食品199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88批次,不合格样品11批次。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茶叶及相关制品3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12批次、蛋制品1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4批次、糕点3批次、罐头1批次、粮食加工品42批次、食用农产品24批次、蔬菜制品8批次、薯类和膨化食品1批次、水产制品1批次、速冻食品9批次、糖果制品1批次、饮料18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肉制品18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3批次,不合格样品4批次;水果制品13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调味品27批次,不合格样品5批次。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标称昂昂溪区樱花食品加工厂生产、由泰来县鑫中心超市销售的牛板筋(酱卤肉制品),糖精钠(以糖精计)检出值为0.101g/kg,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二)标称集贤县景义米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豆满香福来家纯笨榨非转基因大豆油,过氧化值检出值为9.3mmol/kg,标准规定应≤6.0mmol/kg。检验机构为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三)标称黑龙江省祥源油脂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由友谊县富余粮油批零店销售的纳百川非转基因纯大豆油,溶剂残留量检出值为101.3mg/kg,标准规定应≤50mg/kg。检验机构为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四)标称黑龙江同泰油脂集团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同意大豆油,酸价(KOH)检出值为0.46mg/g,标准规定应≤0.30mg/g。检验机构为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五)标称同江市丰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笨榨大豆油,苯并[a]芘检出值为20.5μg/kg,标准规定应≤5μg/kg。检验机构为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六)标称大兴安岭金森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由牡丹江市东安区绿野参茸山珍总汇销售的野生蓝莓果干,亮蓝检出值为0.016g/kg,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经牡丹江局调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为假冒产品。
(七)标称肇东市驿豪调味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由明水县天泽超市宝泉店销售的驿豪鸡精,谷氨酸钠检出值为24.1g/100g,标准规定应≥35.0g/100g;呈味核苷酸二钠检出值为0.513g/100g,标准规定应≥1.10g/100g。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八)标称黑龙江省天德元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由明水县天泽超市宝泉店销售的天德元黄豆酱油,氨基酸态氮(以氮计)检出值为0.099g/100mL,标准规定应≥0.40g/100mL;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为0.150g/kg,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九)标称黑龙江省绥棱县酱菜厂生产、由七台河市茄子河区阳光果+菜篮子生活超市销售的纯粮酿造米醋,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为0.0627g/kg,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十)标称齐齐哈尔市泰来县粮芯私酱坊生产、由泰来县鑫中心超市销售的酵芯笨烧酱油,氨基酸态氮(以氮计)检出值为0.16g/100mL,标准规定应≥0.40g/100mL;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出值为1.18g/kg,标准规定应≤1.0g/kg。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十一)标称哈尔滨市呼兰区洪波酱菜食品厂生产、由哈尔滨市阿城区立华干调床销售的酿造酱油,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出值为1.49g/kg,标准规定应≤1.0g/kg;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出值为1.27g/kg,标准规定应≤1.0g/kg。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三、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经营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11号)等规定,责令食品经营者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风险防控措施。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经营者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经营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成因,制定整改措施,依法查处。
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被通报的不合格食品请拨打12331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