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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婆姥姥事件”中的作者权益

所谓“外婆姥姥事件”,指的是沪教版二年级语文课本中,出版社将《打碗碗花》一文中的“外婆”改为“姥姥”,引发巨大争议。有关这一事件的最新进展是,上海市教委责成教委教研室与上海教育出版社迅速整改,向作者和社会各界致歉,并与作者沟通将文中的“姥姥”一词恢复为原文的“外婆”。

有关方面认识到更改的不妥,整改并道歉,令人赞赏。不过,对事件作必要反思,也不无必要。反思可以从不同视角,我想从法律角度探讨下著作权人的权益保障问题。

《打碗碗花》一文的作者、陕西作协专业作家李天芳接受媒体采访透露,无论是收录还是修改这篇作品,出版社之前都没有征求过她的意见,“文章修改是可以商量的,但最好是事先沟通一下,这是出版机构对作者基本的尊重”。

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根据上述规定,出版社未征求作者意见收录《打碗碗花》,法律上并无问题;注明作者、支付报酬,出版社也就算做到位了。

但不是“原文照登”而是作修改,因为可能“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出版社的义务也就相应增加。关于著作权人的权利,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有17项之多,而将“外婆”改为“姥姥”,涉及其中两项:一是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二是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6月25日《成都商报》报道中,受访律师杨栩表示,未经作者认可将“外婆”改为“姥姥”,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他认为,对“歪曲、篡改”的定义,应作扩大解释,不能仅从字面去理解。对于他的观点,不少人可能会认为过于严苛,我也不是很认可。但在一些人漠视著作权人权利的现实下,他的观点也有可取之处,至少有探讨空间。

而从著作权人修改权角度看“外婆”改为“姥姥”,出版社的过错一目了然。著作权法规定的修改权,包括作者自己修改和授权他人修改。著作权法第24条第一款也规定,“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对作品修改、删节的前提,是“经作者认可”。

结合第24条第二款“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我们对于为什么这样规定,会有更清晰的认识。报刊出版周期短,赋予报刊编辑对文字进行修改、删节的权利,是为了保证正常出版,而图书出版周期较长,出版社和作者有较为充裕的沟通时间,因而将“作者认可”作为修改的前提。特别要说的是,法条并没有对“修改、删节”作任何限定,也就是说,哪怕是一字一句的修改,也不能背离这样的前提。

在这样的认识下,我们会发现,出版社不和作者沟通,擅自将“外婆”改为“姥姥”,是对作者权益的公然漠视。事实上,找到作者并不难,沟通一下,作者同意改,自己改或者出个授权书让出版社改,都好;作者不同意,把自己想法说出来,出版社“回心转意”放弃改动的想法,也可能;实在谈不拢,出版社可以另选文章。总之一点,在合法的前提下行事,后果才能得到法律认可。擅自修改,侵权无疑。

这些年,我们对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行动上也多了更多自觉,但仍显不够。希望这一事件能成为进一步改进的契机。李曙明(作者系本报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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