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广州市联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简称“联柔公司”)是一家专业制造床垫机械设备的企业。其床垫机械设备产品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2016年,其发现绍兴某床垫设备公司完全抄袭其拥有专利权的技术方案,并以低价抢占其市场份额。于是,其委托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进行维权。
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的专利代理人谭英强、付奕昌负责本案,通过案情研究与调查,绍兴某床垫设备公司制造、销售及许诺销售的数控袋装卷簧机侵害了联柔公司的ZL201420645469.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联柔公司委托该事务所提起维权诉讼,期间被告就涉案专利也提出无效请求,无效程序中经过代理人答辩使得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涉案专利全部有效,为后续侵权诉讼提供稳定的权利基础,经过济南中院开庭审理,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5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权利人证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的限缩性修改或者陈述被明确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修改或者陈述未导致技术方案的放弃。
专业点评
本案专利侵权诉讼中涉及了无效程序,无效程序中不仅涉及到专利权生死的问题,还涉及到专利保护范围的界定问题。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作为划定权利人权利边界的依据,在维权诉讼中具有重大作用,如何据理力争地为专利权人争取到最大保护范围,以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是本案值得研究探讨的地方。无效程序中,代理人经过充分准备,在意见陈述答辩时,先就创造性部分有理有据地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充分论述,使专利复审委会充分了解涉案专利技术内容及与对比文件的核心区别,在口头审理时,再以创造性为依托,从涉案专利技术对现有技术贡献大的角度阐述,对专利保护范围、相应技术特征的理解进行合理性解释,使得专利复审委员会肯定专利权人对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界定,从而为专利权人在后续维权诉讼活动中打下良好的基础。
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往往为了保住专利而对权利要求进行非必要的解释限定,根据禁止反悔原则,无效程序中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有可能造成保护范围的限缩,这往往造成“保住了专利,丢掉了保护”的局面,对后续专利权人的维权活动带来极其不利的影响。(付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