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是贸易部认定的首批中华老字号企业。一年多前,据市民刘先生向该公司反映,他在太原市杏花岭区某副食商店内购买了宁化府四味醋,回家品尝后发现口感和以前买的不一样。经该公司派出的调查员调查核实,刘先生购买的醋并非该公司生产销售。但这家商店销售的宁化府四味醋在礼盒的外包装箱的正、反面以及内装的四瓶醋上均使用了“益源庆”文字商标,明显侵犯了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对“益源庆”文字商标的使用权。故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商店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3万元。经过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商店未经该公司的许可,销售未经权利人许可的商标产品,侵犯了该公司的合法权利,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类似这样的案件还有很多,知识产权纠纷其实就在我们身边。”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武全敬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创新驱动的推进,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越来越强,随之而来的知识产权案件也在逐年增多,其中商标侵权行为最为普遍,不仅误导消费者,还严重危害了商标所有者乃至同行业的利益。
“保护知识产权,实质就是保护创造者的劳动成果。”武全敬介绍,2015年以来,省法院主动适应经济发展转型新常态,严厉惩处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公正高效地审理了一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为激励创新、促进全省品牌经济发展和维护全省品牌公平竞争秩序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三年多的时间里,我省高、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1986件,审结1921件,结案率97%,调解结案709件。其中刑事案件137件,行政案件11件,民事案件1773件。
知识产权“三合一”改革初见成效
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不仅有民事案件,还有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按照人民法院一般的、传统的业务划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涉及不同的业务庭,由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分别来审理。在不同的庭审理,容易出现案件在审理和认定上的不一致,比如,刑事认为构成犯罪,但民事认为不构成侵权,同一个法院就同一个案件事实有可能出现不同认定结果,不利于保护知识产权,也不利于维护司法公信力。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中,被告人苏某涛于2016年4月被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小店分局的执法人员在其经营的洗车行内查获未销售的“碧浪”“汰渍”“海飞丝”等十余种品牌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日化用品。经太原市小店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查扣的未销售的、被鉴别为假冒注册商标的日化用品价值共计301513.01元。
由于数额巨大,法院以苏某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查扣的十余种品牌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日化用品依法予以没收。
“上述案例,不仅仅涉及民事审判,由于被告人的民事侵权严重到一定程度,同时带有刑事责任。但在审理时,管辖制度等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需要公安、检察院等相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主审法官梁宝成告诉记者。
2017年,省法院深入推进“三合一”审判改革工作,即由负责知识产权审判的庭或团队统一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出台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全省各市中级法院因地制宜,太原中院作为试点法院。
“知识产权‘三合一’改革不是简单的归并整合,而是对涉及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各个环节的全部要素进行重新架构,构建起‘监管和执法统一、保护和促进统一、交易和运用统一’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做到‘一个部门管理、一个窗口服务、一支队伍办案’。今年5月,在总结太原中院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三合一’审判工作开始全面推进。”武全敬说。
破解司法难题打造“山西品牌”
卡拉OK曾风靡一时,现在多称为KTV。2005年,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业内简称音集协)成立以来,我省法院受理了大量的涉及卡拉OK著作权侵权纠纷关联案件,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长期以来,我省法院均以侵权确定案由立案审理,判决卡拉OK经营者停止侵权,删除侵权歌曲;或者以侵权歌曲数量为基数,确定每首侵权歌曲的赔偿数额,计算出总的赔偿数额。此类案件的判决赔偿数额往往参照音集协许可使用应当收取的版权费用确定。”省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凌宇介绍说。
但是如何依法妥善处理此类案件,理顺法律关系,平衡各方利益,促使权利人、使用人之间建立依法、有偿、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成为长期困扰人民法院的一个司法难题。“举个最常见的例子。音集协以侵权起诉的歌曲数量是不确定的,从最初的几首歌曲到现在的200多首不等,人民法院裁判也从最初的每首赔偿30000余元调整至目前的几十元至几百元不等,无论怎样确定的每首歌曲赔偿数额标准,均不能很好地解决纠纷。”凌宇告诉记者。
为此,省法院经过多年的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在全国率先提出创新性的审判思路,制定出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卡拉OK著作权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确立操作性较强的裁判评价机制。新的裁判模式改变了以往以侵权歌曲计算赔偿数额,变更为以包间数量为基数,合理确定每个包间的使用费标准,计算经营者经营期间应当缴纳的版权使用费数额,无论以侵权诉讼、还是以许可使用诉讼,人民法院均可较好予以把握,引导当事人合理诉讼,培育健全公平合理的著作权使用市场机制,营造著作权创作的良好氛围,促进著作权使用市场的健康繁荣发展。
从源头上杜绝侵权风险
张某历时两年多拍摄深圳知名楼盘,并出版了大型房地产专著《深圳名宅》1、2册,每幅摄影作品都具有极高的艺术价值和实用价值。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张某许可,又未支付报酬,基于商业目的,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一幅摄影作品,被法院认定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人身权和财产权)。
此案的主审法官郭晓军提醒,摄影作品、美术作品、产品设计图等均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享有著作权。在使用他人作品前要获得授权,购买作品只需要数百元,一旦侵权,赔偿额动辄数千元甚至上万元,可谓因小失大。更重要的是要加强自我创新,多使用自己创作的作品,从源头上杜绝侵权风险。
随着经济的发展,创新的日益活跃,人民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会遇到很多难以认定的技术事实,特别是在专利、商标的比对上,法官不具备这样的专业技能。“为解决这些问题,省高院选聘了杨志军等7名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领域的技术专家,建立了全省知识产权审判专家库。”武全敬介绍。
“但是,我们不仅只停留在案子来了审案子的阶段,我们要走出去,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从单一审判工作主动延伸到为社会提供多元化司法保障与服务。”省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姬芳说,省法院确定了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等8家我省部分创新能力强、知识产权成果丰硕的企业,作为全省法院知识产权调研基地。针对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薄弱环节,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帮助企业加强管理、堵塞漏洞,促进企业知识产权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有效转化,促进我省自主品牌形成和品牌的经济发展。(闫书敏)